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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一修脚店治疗灰指甲导致顾客脚过敏 赔千元

时间:2019-12-13 09: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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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一修脚店治疗灰指甲导致顾客脚过敏 赔千元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8月5日讯 7月31日,市民高女士(化名)拨打了中国山东网淄博新闻热线0533-7996966反映,日前,自己的脚长了灰指甲,在修脚店进行治疗后,结果却很糟糕,脚趾头过敏了。几经周折之后,在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张店区消保委)的调解下,担心脚感染病毒的高女士,与店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高女士回忆称,本月初,她到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上的一家扬州修脚店治疗灰指甲,在经过4次治疗之后,却发现自己的脚趾头长了水泡,刚开始修脚技师还说这是正常情况,紧接着没几天脚趾头就开始变颜色还痒,“会不会因此感染?”她很是担心。发现问题之后,店方带着高女士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并且付清了当天的治疗费用,医生表示有可能是药物或者是治疗时使用的胶布导致过敏,要求高女士进行一个星期的药物治疗后再来检查。

医生的说法让高女士惊恐不安,“我现在每天脚都特别的痒,晚上还睡不着,白天也无法上班,所以找店方索要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相关赔偿,但店方只同意后期把脚治疗好,不同意赔偿其他费用。”高女士郁闷说道。

下午16时许,记者跟随高女士来到她投诉的这家修脚店,店方工作人员回复高女士说,“对于在治疗过程中,脚出现起泡、过敏等情况,我承认有可能是我们在治疗的过程中导致的,我们愿意承担接下来的一切治疗费用,为了表示歉意,还赠送一张修脚消费卡,作为补偿。”但对高女士要求赔偿5千元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赔偿,店方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接受。

事后双方进行多次协商,但因分歧太大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无奈之下,高女士向张店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张店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调解。经调查,经营者承认消费者的脚是由店内技师在修脚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同意赔偿,但不能接受高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的赔偿。于是,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向商家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督促商家立即整改、加强员工培训。商家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及时向高女士赔礼道歉。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店方承担其后期治疗费并一次性退回消费者办卡费用1000元。投诉人高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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