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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笔记: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

时间:2024-03-05 02: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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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笔记: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

概述:

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为一种获得性疾病,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肠黏膜损害,使之缺血、缺氧,导致小肠、结肠发生弥漫性或局部坏死的一种疾病。

简要案情:

患儿刘某某,生于10月18日,卒于11月8日。

患儿系孕35+4周在某旗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旗医院转入市某儿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11月4日上午8:30左右,科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12月,将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双方焦点:

1、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NEC后,医方未尽医疗注意义务,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儿死亡。

2、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NEC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专家陈述意见:

一、医院未尽医疗注意义务:

1、违反诊疗护理常规:1)、危重病程记录瑕疵、自-11-04 09:00至14:00之间缺乏危重症病程记录,使患儿发生缺氧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2)、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这一过错具体表现有二: 一是俯卧位护理不当(教科书规定日常护理:避免大力触摸腹部,腹胀时不要包尿布或让患儿俯卧,防止碰压腹部,可取侧卧位或半卧位,减轻腹部张力,缓解疼痛),俯卧位可致患儿:腹部受压影响腹式呼吸,面颈部受压可能导致呼吸道阻塞进而发生窒息;且因为这个时期的新生儿还不能抬头、转头、翻身,尚无保护自己的能力,更容易发生意外窒息。院方将患儿俯卧3个小时,未采取保护措施,且停止了监护及吸氧、又没有安排专人陪护,致使患儿窒息未被及时发现,存在明确过错;二是违反一级护理的要求、患儿当天的护理级别是一级护理,相应的护理要求是“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一次”(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33条“护理工作制度”)。院方违反上述要求,近5小时没有巡视患儿,同样致使缺氧没有被及时发现。而缺氧与NEC的发生直接有关。

2、本例患儿系早产儿、加之患有早产儿肺炎,故NEC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但缺氧窒息也是发生NEC的主要原因(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病因:肠道供血不足;饮食因素;细菌感染)。理由如下:1)、患儿虽系早产,但是NEC发生在生后16天,此时的年龄已是38周,胃肠道的发育已达足月儿的标准;2)、肠道感染表现为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患儿11月4日前体温正常,生命体征平稳,无呕吐,无腹胀,小便有,尿量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而不存在肠道感染的因素;3)、患儿11月2日晚前一直是配方乳喂养(护理记录单),没有发生腹胀、呕吐,11月2日晚后禁食(见二病区一般护理记录单),更不会有高渗乳、高渗溶液摄入史;4)、患儿11月3日上午手术,手术满意,次日上午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无呕吐、无腹泻,神志清楚,精神反应均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手术创伤对NEC的发生没有产生重大影响。5)、患儿11月4日上午发生缺氧,下午即出现腹胀,从时间的关联性来看,窒息缺氧导致NEC的可能性更大。

三、未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7 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判断医方医疗过失的审查原则。(一)、没有及时行摄片检查随访,NEC疾病初期及进展期每8小时行腹部X线检查,若腹部体征有明显改变应立即随访X线片(中华医学会编着《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4页)。院方在11月5日考虑NEC后,只有5日、6日、8日三次腹部站立位片,对腹部病情的变化跟踪不及时。(二)、没有重视维持血容量,NEC重症患儿要加强呼吸管理,要重视血容量维持,当PaO2及PaCO2正常而代酸不能纠正时,要考虑血容量不足(《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5页)。院方没有做过一次血气分析,对PaO2、PaCO2是否正常有无代酸均不了解,在11月7日出现无尿时,没有考虑低血容量的因素,仍给予速尿(临时医嘱单),加重低血容量,促发多脏衰。(三)、对手术指征判断失误,错失手术良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编《手术学全集-小儿外科手术学》,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行手术治疗:1、合并肠梗阻,乃因肠管肥厚、水肿、僵硬致使肠内容物通过受限引起;2、腹壁红肿、发硬、腹肌紧张,常提示肠坏死;3、非手术治疗过程中临床表现恶化,如嗜睡、体温不升、呼吸暂停、心动过缓、休克、血小板进行性减少,多提示有肠坏死,应及早手术(114页)。

对照上述规范可见:

1、患儿四次腹部平片均提示肠梗阻,为手术指征之一;

2、根据病程记录,11月4日、5日“腹胀明显、腹部静脉显露、腹肌紧”,6日“腹壁红”,7日“腹膨明显”,8日9:00“腹胀如鼓、腹壁红”、X线“腹壁致密膨隆”,为手术指征之二;

3、血小板10月19日191×109,11月5日为155.40×109,6日为71.40×109,呈进行性下降,为手术指征之三。

可见,患儿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院方应行而没有行手术治疗,错失抢救时机,导致患儿病情不可逆进展,死亡。

因此,被告的上述过错应是明确存在的,且与NEC的发展以及患者最终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法医司法鉴定结论:1、在发生NEC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2、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一定的关联性;同时与院方医疗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可能影响NEC的发生和发展。3、医方未尽医疗谨慎注意义务及护理注意义务,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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