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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开低征”“开大征小”统统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涉发票犯罪案件认定规则整理

时间:2021-10-15 15: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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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5.1 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删除死刑条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1.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法函〔2001〕66号20011017):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0611法研[]58号):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号案例:(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偷税行为。2001年福建高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绵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1.“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6号 ,0317):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机关“高开低征”、“开大征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2001 年10月17日):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刑事审判参考》第231号案例:(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务机关“高开低征”、“开大征小”的行为,不仅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税务机关职务行为的正当性。认为对本案中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宜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定罪量刑的意见,就是考虑该种行为的渎职性质。但这是一种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的情形,应当择一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是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的犯罪。同时,刑法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并无单位犯罪的规定,因此,税务机关“高开低征”、“开大征小”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3.介绍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1209号案例:(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介绍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之间如何区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各罪名之间各有其适用的空间。具体而言:

(1)非法出售真实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非法购买真实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购买真实的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真实的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购买伪造的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为他人开、为自己开、让他人为自己开、介绍他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开行为的,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过程中,一般会存在买卖的行为,但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直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

(6)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证据证明是为了虚开而购买的,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证据证明为了虚开而购买的,则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数额的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年5月7 日发布)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6号案例:(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对于较为简单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如只给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或者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一般只计算销项或进项的税款,作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时,税务机关依法应当将行为人支付或负担的销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究综述》( 年11 月24 日苏州会议):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数额的认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损失数额的性质属于量刑数额,影响量刑的轻重。多数代表倾向认为:作为量刑数额的损失数额。其时间的划定应当不同于定罪数额。审判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还可以适当延伸。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仍无法追回的,应认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一审判决以后,二审或复核生效裁判作出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也应从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中扣除,并以扣除后的损失数额作为最终量刑的基础。

二、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5.1 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5.1 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删除死刑条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年5月7 日发布)第六十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年5月7 日发布)第六十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年5月7 日发布)第六十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审判参考》第337号案例:(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明知他人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的,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共犯。对于构成帮助犯帮助故意所要求的这种“明知”,不需要确切知道他人实施的是何种犯罪,只要明知他人正在或将会实施犯罪即可。2、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的应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量刑。

《刑事审判参考》第252号案例:(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 对于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果购买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成立犯罪,则应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只有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出售或者出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的情况下,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和吸收关系,才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2. 非法出售用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的印刷模版等印制工具的行为,成立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发票罪的共犯。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年5月7 日发布)第六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年5月7 日发布)第六十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年5月7 日发布)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年5月7 日发布)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55集审判实务释疑:一些单位或个人在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大量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票面数额巨大,并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对此,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理。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因为有专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予以规范,不必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刑事审判参考》第826号案例:(管怀霞、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无论是立法对数额犯加重情节的设置,还是司法解释对数额犯加重情节的规定,法定刑每上升一个档次,与之相对应的涉案数额一般会上升 3 倍至 5 倍。出售非法制造无数额记载的空白发票,以其出售的发票份数为标准较为客观,也较为合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既有票面金额,又有份数,应当结合所开发票份数与票面金额和其他相关因素认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唯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金额一个标准论。

盗窃罪、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5.1 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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