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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工医保门诊拿药能否按比例报销?官方回复

时间:2018-11-27 09: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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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工医保门诊拿药能否按比例报销?官方回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留言:请问合肥职工医保门诊拿药是否能按比例报销医药费?城乡合作医疗在门诊拿药可以报销吗?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根据《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合政﹝﹞2号)相关规定:门诊可按下面规定享受待遇:

1.基层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的比例支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2.大额普通门诊: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健康体检,慢性病门诊费用),单次达到2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000元/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要主动及时凭社保卡、身份证(小孩可凭户口本)等证件登记居民医保,在院实时报销。 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由其医保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部分自理。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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