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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险纳入新冠肺炎相关治疗用药

时间:2021-04-27 14: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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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险纳入新冠肺炎相关治疗用药

近日,国家医疗保险总局发布了《 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计划》和《 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应用指南》,明确了与新型冠心病,国家基本药物和相关疾病有关的呼吸系统疾病的治疗方法。其他7种情况药品超标可以被列入新药的范围,新药将被列入药品清单,修订后的药品清单将在年底公布。

根据上述计划,对于不在医疗保险清单中的药物,要添加的七种新药物包括:

1.用于治疗与新的冠状肺炎有关的呼吸系统疾病的药物。

2.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版)》的药物。

3.列入临床急需的海外新药清单,鼓励仿制药清单或申报儿童毒品的鼓励研发清单的药物,并已在8月17日之前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含),下同。

4.国家组织的集中药品采购中的第二批选定药品。

5.从1月1日至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新药品上市销售。

6.在1月1日至8月17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补充申请,并批准了适应症,功能和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物。

7.在12月31日之前,在最新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清单中输入5种(含)或更多省级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测和合理使用药品目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合格药品目录外的所有西药和中成药,应当由企业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纳入拟议添加范围。独家药物的鉴定将于8月17日生效。

对于已经在目录中的药物,将列出两种类型的药物,即:

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撤销或取消的药物。

2.考虑到诸如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学等因素,被评估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物。

另外,与同一治疗领域的其他药物相比,价格/费用明显更高,近年来占用大量资金的药物,另两种药物将调整付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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