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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种国家谈判药品 抗癌药品可在药店结算报销

时间:2024-05-08 15: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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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种国家谈判药品 抗癌药品可在药店结算报销

9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90种国家谈判药品、参照国家谈判药品管理的药品,已在自治区本级统筹区开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购药。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药店购买这些药物,可直接结算报销。

此次开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结算的90个药品,涉及20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患者用药需求较大的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等治疗用药14个,以及治疗需求迫切的抗癌靶向药40个。

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内药品,在职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70%;属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5%。需注意的是,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统筹地区现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政策执行。

据悉,已开通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结算服务的自治区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均同步开通国家谈判药品及参照国家谈判药品管理的药品结算服务。

如何购药结算?

(一)参保人员已获得对应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

1.使用特殊药品以外的药品的,持本人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开具的用药处方、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到已开通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购药后直接结算药品费用。

2.使用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的,先到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备案,经备案后再到药店购药。

(二)参保人员未获得对应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

需到定点医疗机构或通过医保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报资料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获得资格以后再按上述流程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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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备案?

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备案及年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指定责任医师鉴定、定点零售药店取药制度。

第一步: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由经治医师制订治疗方案,符合使用特殊药品的,填写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经责任医师评估通过后填写鉴定结果;

第二步:参保人将资料提交医院医保科复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上申报并上传资料;

第三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备案后一个治疗年度内有效。待遇资格一年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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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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