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燕:同性婚姻不是“私人的问题”
6月23日,男性同性恋者孙文麟、胡明亮到芙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以二人申请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拒绝办理。孙文麟、胡明亮遂以“不服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为由起诉该民政局,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对他们二人予以登记结婚。法院判决驳回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从立案到审判,这起涉及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行政案件之所以备受瞩目,究其原因,实质上是公众将维护同性恋者作为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中能否被认可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混同了。同性恋者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对于原告的起诉,法院不能拒绝立案和审判,因为这是其合法的诉权,但能不能立案和能不能胜诉则分属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两者并不相干。
我国的同性恋已成为一个较大的群体,他们对感情生活的选择应当被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也不应受到侵犯。但恋爱是个人自由,而婚姻却不是一个“私人问题”,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与继承、抚养等很多制度相关,需要伦理和法律上的共同支持。美国人迎来同性婚姻合法化用了近百年时间,且还没结束。在中国,仅仅期待一场行政诉讼就对这个复杂的问题进行裁决的想法未免过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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