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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从重及从宽情节并存时如何量刑?

时间:2019-12-21 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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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从重及从宽情节并存时如何量刑?

王标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标,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5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9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12月5日刑满释放。4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标犯故意伤害罪,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8日傍晚被告人王标因赌资问题与被害人程冠全发生争执,后在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共何村一村道上发生斗殴。在互殴过程中,王标持刀将程冠全右手拇指及中指砍伤。经鉴定,程冠全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标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一审宜判后,被告人王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多种从重及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适用?

三、量刑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从宽量刑情节和从重量刑情节并存的案例,既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又有累犯、持刀伤害、前科等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于同时具有多种从重及从宽处罚量刑的案件,如何确定全案所适用的调节功能,实践中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先分别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并视调节结果确定全案所适用调节功能。即如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则全案适用的就是从轻或从重处罚功能;如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则全案量刑情节适用的就是减轻处罚功能。另一种是先根据全部犯罪事实及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总体上确定全案适用的调节功能。对于确定免除处罚功能的,可直接依法判处,不再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分步量刑;如确定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功能的,再合理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最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确定宣告刑。

我们赞同后一种做法。量刑规范化改革确立了“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的量刑方法。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是主要的,是基础、是根本,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定量分析是手段,是过程,是辅助性的,定量分析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定性分析,只有突出定性分析的主导地位,才能避免机械量刑、数学量刑,才能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保证量刑公正。对于同时具有多个从重及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的,首先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总体上确定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适用免除处罚功能的,可依法直接判处。对于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功能的,以此为基础,先根据各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形,确定从重或从宽的调节比例,其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依法确定宣告刑。

实践中,对于多种从宽处罚功能与从重处罚功能情节并存的案件,要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以具体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功能为依据,确定全案所适用的功能。

首先,要确定各量刑情节是否适用。对于法定应当型情节,必须适用;对于法定可以型情节以及酌定情节,则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形,确定是否适用。

其次,要综合分析比较各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以及彼此之间的抵消或递进关系,确定全案应适用的调节功能。一般情况下,应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从重与免除处罚功能情节并存时,其结果并不必然就是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具体分析。当从重情节与应当免除情节并存时,对被告人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例如,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使有前科这一定从重情节也应当免除处罚。当从重情节与具有免除处罚功能的情节并存时,不能简单地决定免除处罚,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各种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形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分析,慎重决定是否免除处罚。

第二,从重与减轻功能情节并存时,应适用减轻功能,但因从重功能的存在故应是法定最低刑以下的相对减轻。例如,累犯与确定适用减轻功能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并存时,全案应减轻处罚,但因被告人有累犯情节,故应在减轻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以体现累犯的从重功能。

第三,多个同向功能情节可累积形成优势情节,并用以对抗单一逆向情节例如,被告人奸淫幼女,系累犯,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具有好淫幼女和累犯两个从重情节,自愿认罪一个从轻情节,此时两个从重情节可累积形成优势情节,合并从重之后对量刑的影响要超过自愿认罪情节,可确定全案适用从重处罚功能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优势情节的确立和适用仅是一般原则,并非所有的同向功能情节累积后均可形成对抗单一逆向情节的优势情节。例如,被告人故意伤害,具有殴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和前科两个从重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一个从轻情节。此案系故意伤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对于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等意义重大,其对量刑的影响可能等同或超过两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即此时两个从重处罚情节即使累积亦无法形成优势情节。

第四,单一从重功能和从轻功能情节并存时,要综合分析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的具体情形,以犯罪事实为基础,确定全案从轻,还是全案从重,抑或是从轻与从重完全相抵。例如,累犯与确定适用从轻功能的坦白并存,应重点分析累犯和坦白的具体情形和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如果累犯的情形为:前罪和后罪均为同种重罪,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到一年再犯本罪,坦白的情形为:被告人并非到案后即供认罪行,系在出示一定证据后才交代。显而易见,此时累犯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要大于坦白情节,此时应确定全案适用(相对)从重功能。

最后,要切实把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调节结果是否可依法确定为宣告刑要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确定对全案从轻或从重处罚的,一般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或从重处罚;确定全案减轻处罚的,一般应先在下一档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然后在该法定刑幅度内再予以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王标因赌资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斗。在互殴过程中,王标持刀将被害人右手拇指及中指砍伤,致被害人重伤二级。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累犯,是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前科,是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重处罚;持刀伤人,是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重处罚。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本案属于案发有因,虽不能认定被害人在前因中存在过错,但不可否认赌资纠纷问题及互殴在先的问题。

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被告人虽系累犯,且有前科和持刀伤人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鉴于所犯前罪均非暴力性犯罪,本次犯罪后其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案虽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被告人犯罪情节总体相对较轻,决定对被告人王标减轻处罚。又因被告人毕竟具有累犯、持刀伤人等从重情节,故在减轻处罚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合议庭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无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基准刑即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典型的自首,确定减少基准刑的30%;积极赔偿被害人19万元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0%;累犯和前科情节,前罪分别为开设赌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非暴力性犯罪,且均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累犯从重处罚幅度内一并考虑前科情节,确定增加基准刑的20%;持刀伤人,但伤害部位为手指,非要害部位,确定增加基准刑的10%。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调节结果约为34个月。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以下,体现了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的效果,且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故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案例要点

当多种从重及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并存时,首先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定性分析,确定全案总体上是从重还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基础上确定各量刑情节的适用功能和调节比例,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确定宜刑;对于适用免除处罚功能的,可依法直接判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李占梅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陈学勇

来源:《量刑规范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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