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4号)和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本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9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18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0元/人·年。
上述筹资标准从居民医保年度起执行。
二、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办法调整为:
(一)本市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统称中小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中小学生,以家庭为整体到户籍所在街道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二)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及其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大中专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办法仍分别按原规定执行。
三、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43号)的规定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统一由学生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四、居民医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五、每年按照新增实际参保缴费人数6元/人·年、续保人数4元/人·年的标准,由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参保扩面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人社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六、当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等方式解决。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七、本市居民医保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九、本通知自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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