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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具增长

时间:2022-12-09 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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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具增长

吉林省长春市:9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从非正常渠道进购“美国阴茎增长片”等性保健品,明知性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在长春市宽城区南广场祥运保健品商店进行销售。

经检验,性保健品“美国阴茎增长片”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实,杜某某销售给杨某、宋某“美国阴茎增长片”各一盒金额135元。

3月25日,杜某某被传唤到案,并依法扣押其销售持有的“美国阴茎增长片”性保健品3盒。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杜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月6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物质,仍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杜某某的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三、禁止被告人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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