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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报告范文

时间:2022-05-26 08: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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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报告范文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而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离开其居住的场所,但仍需遵守相关规定,等待法庭审理。在申请书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需说明理由,如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诉讼等,以获得法院批准。以下是有关于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和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报告范文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市,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市,因涉嫌盗窃罪,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__________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盗窃罪一案,于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考虑到__________盗窃数额较小,无前科,无共犯、认罪态度好,赃款已经全部退还,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2

申请人:王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的辩护人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周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初中,住四川省宜宾市x县xx镇xx山x栋一单元x楼x号,现羁押于xx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周某予以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一、对被告人周某准予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法律禁止取保候审的类型。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根据检方控诉,20xx年9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福田区泰然四路xx栋xx室,进入未关上门的该室,趁宋某某睡觉,窃取一部黑色戴尔牌14寸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9元),盗走李某某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人民币1825元),二者共计人民币3824元,犯罪金额较小,且情节轻微,并无其它犯罪行为,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本案两个被告人周某和周某某素不相识、无牵连关系,因周某某不认罪致使周某案件迟迟无法得到判决。被告人周某已被羁押八个月,对周某予以取保候审具有现实性及必要性。

根据检察院提供的“深福检刑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来看,周某某的五次作案和周某的.一次作案无任何牵连关系,在二人的口供中,也可以得知二者素不相识。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将二者混在一起侦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财物3824元,相对轻微,但已被羁押八个月,对被告人周某予以取保候审具有现实性及必要性。

三、对被告人周某予以取保候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现依法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从宽处理予以批准。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王平聚律师

xx年xx月xx日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3

申请人:孙xx、杨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四楼圣义律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及理由: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xx年8月14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近亲属李某的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孙立贤、杨建军作为刘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刑事会见犯罪嫌疑人获知:刘某不是本次犯罪活动的的提议者,也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刘某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刘某在犯罪中分得违法所得较少;刘某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现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家属愿意积极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刘某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望批准。

此致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20xx年8月22日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4

申请人:张一,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身份证号码:63xxxxxxxxxxxxx9,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三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xx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张一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三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张三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张三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张一

20xx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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