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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规范 (10篇)

时间:2022-01-01 04: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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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规范 (10篇)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是指热力公司提供热力产品或服务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包括供热时间、供热温度、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投诉处理等。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热力公司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热力产品或服务,同时保障用户的权益和利益。热力公司管理制度是热力公司正常运营和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以下是有关于热力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条城市热力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申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是指气源、热源厂和燃气、供热输配供应单位的设施水平、燃气和供热质量、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企业向社会供气、供热的资格,并对其资格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热力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以下的供热企业资质审查,由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标准,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第七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

(3)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施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旅资料等)。

(4)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来源情况。

第八条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新建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企业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汪册手续。

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工式资质审查验收。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明)。

对于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燃气和供热企业资格,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相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质审查批准部门缴销资质证书。因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改变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的`总工程师,应报原资质审查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有关资质情况和年废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复印件)报告资质审批部门。在有效期最后一年的十一月底前,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告。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四条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注销手续的,或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不予发给或收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资质审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者,可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规定颁发前已设立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不超过一年)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运营,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在整顿期间,对城市安全供气和供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危害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村镇兴办的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按照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2

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作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4%作为公司的热力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热力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热力安全防护设备、热力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热力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热力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热力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热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热力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热力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热力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4

1、人员构成

组长:刘××

组员:邹××、姜××、将××、王××、李××、张××、花××

2、小组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热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各类安全会议的召开,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组织参与制定和修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

(4)、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部门危险源进行查找、评估,找出降低危险源的方法并评估、实施、再评估;

(6)、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定;

(7)、带头组织参与安全事故救援、工伤人员救治及后续整改、验收等。

安全检查实行岗位、部门和公司三级共同推进。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负责人:员工本人

每天生产操作开始前,有职工对自己的岗位和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热力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热力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热力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部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部门主管

各部门负责人每天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3、公司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总务部、管理小组成员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电梯、电器设备、机器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食堂卫生、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1、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车间现场管理人员或一线操作员工如发现安全隐患、设备异常等,需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待隐患排查确认解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需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新招聘入厂员工的厂区安全教育有人事部负责统一进行入职培训。

新工人上岗前、岗位轮换人员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有相应车间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

3、做好生产现场设备正常运行及设施防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保证车间生产现场的环境清洁、照明充足、通风良好和通道畅通。各类安全生产近视标识完整醒目。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公司车间设备、机器机械安全正常运转。

4、特种岗位、车间重点监控

重点针对冲压、磨脚、组装、注塑机床、五金机床、维修电工等易发事故工伤的岗位、工种进行重点管控,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

电镀的生产用化学危险品根据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存储、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公司程序操作。

5、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公司针对特殊岗位和存在操作安全隐患的工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类手套、防尘面罩、防噪耳塞、护目镜、辅助工具等,工人在操作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不准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公司一经发现,按照《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将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处理。

6、消防安全管理

(1)、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车间部门至少要指派一名义务消防员,并定期组织部门人员培训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固定和周知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安全紧急逃生通道。

(2)、企管部每年要组织全厂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疏散演习,并集中各部门义务消防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培训。

(3)、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严禁非生产性烟火,严禁私扯乱拉电缆电线,超负荷用电应妥善保存。

(4)、切实做到人走机停、下班断电,各类用电用气设备、办公电器,下班后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巡视检查,确保无遗漏、无隐患。

(5)、特殊岗位重点监控。对于易引发火灾的地点如厂区配电室、仓库、电气焊操作等,要特别注意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和隐患排查,避免发生事故。

各部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现场和危险源部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以便一旦发生危险,能够有效的组织抢险和救灾,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出现工伤事故的,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出现一般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立即进行正确的自行处置排除险情,如处置不及的,应立即报警求助,并及时通知公司领导。

落实好公司《夜班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内部生产处于24小时可控状态。

对于在安全隐患排查、预防和整改及时、安全教育培训突出,且一年内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部门,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一定的奖励和通报表扬。

处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降职解聘等办法予以处罚,并处以罚款100元。

2、为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致使出现工伤事故的,对当班班长处以50元罚款,对部门主任和直接分管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

3、一年以内出现5次以上工伤责任事故的部门,所属部门的相关班组班长、副主任和主任将被扣除当年度年终奖金的20%。

4、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予以责任人200元的处罚并予以通报。

5、主观恶意酿成安全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5

一、岗位职责

(一)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运行管理人员要以企业精神为指导、以员工守则为准则。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和优秀的管理能力。

2.管理人员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严与律己,认真负责,带领全体运行人员按照热力行业工作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

3.本着对用户负责、对公司负责的精神,协调好与甲方、供热用户、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协作,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4负责内部管理文档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的执行。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奖励有功人员,树立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5从真负责地统计上报各种运行数据,在保证正常供暖、保证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做好节能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计划的正常实施。

6.定期进行员工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各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多方位的有偿服务和特约服务,逐步完善企业的运行管理机制。

7.带领全体员工配合甲方单位工作,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尊重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完成好供暖工作。

8.较好地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公司负责。

(二)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操作规程,遵守热力行业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觉,班前、班中不喝酒,不做与司炉无关的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锅炉间及控制室,离岗时要征的班长的同意,不允许让无证人员顶岗。

3.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记录明确,如实,不得假报,保持运行记录完好、整洁。

4.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5.定期排污,冲洗热力压力表,做好安全阀、超温超压报警连锁的人工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6.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杜绝事故发生。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班长的指挥,并做到礼貌上岗。

8.努力学习有关的锅炉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过路的操作技术水平。

(三)热力设备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和其他的有关规定,负责采暖供热系统及其所有静止、运转的机械设备,冷热水、风烟系统以及各类采暖设施的维修任务,保证供暖期内安全运行。

2.掌握并熟悉所有设备和管道系统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提高维修技术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接受检修计划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

5.严格执行巡检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纪录。

6.经常向岗位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和制定检修计划,保证安全运行,备用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7.发生事故影响供暖时,一方面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方面千方百计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暖。

8.服从指挥.服从工作需要,无条件的接受紧急检修任务。及时排除用热单位、住户用热发生的故障,做好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9.检修完工,要填写检修纪录,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10.注意安全,检修时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通知值班长和在岗操作人员,传动机械检修必须停电示牌,工艺管道严禁带压检修。

11.检修完毕时,检查各种阀门的开关情况,安全保护装置复位。

1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做到文明检修,达到:人走工地净,活完物资清。

13.有责任帮助指导司炉工学习和掌握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操作技术、提高司炉工技术水平。

(四)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水质管理制度,定时进行水质分析,保证锅炉的正常给水,使炉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做好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努力降低消耗,保证设备完好率。

3.保证分析用溶液、试剂的准确性.

4.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5.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环境卫生。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配合、协调各工种工作,共同搞好供暖服务工作。

二、维护、检修保养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方面工作。应制定明确内容和程序。

2日常运行保养

(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

(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负责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供暖锅炉停炉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责任人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或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设备做(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千净,保持环境卫生。

三、交接班制度

1.供热锅炉房所有跟班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各班组的工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接班必须在锅炉正常运行或正常停炉规定的时间的前10分钟进行。锅炉出事故正在处理中,不能进行交接班,经交接班人员同意,接班人员可以协助参与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3.司炉工交接班时应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

(1)燃气压力正常,水系统压力、温度等符合要求。

(2)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正常。

(3)当班记录填写齐全、清楚。

(4)锅炉房卫生整洁石

(5)安全附件、各种仪表指示正确、动作灵活。

五不交:

(1)不交给醉酒或患病不宜操作的司炉工。

(2)接班人未到,不交给其他无证的司炉工人员。

(3)当班内发生问题,尚未向负责人汇报或未予妥善处理时不交。

(4)设备发生故障或坏,未查明责任前不交。

(5)燃烧不正常,未弄清原因前不交。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

5.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开。

6.接班人员必须和交班共同巡视,详细了解上一班的运行情况,仔细察看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7.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签字。

四、锅炉安全操作制度

4.1一般规定

4.1.1新安装或移装的燃气锅炉,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标志,其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重新启用的锅炉,必须按现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合格,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设施完好,方可投入运行。

4.1.2锅炉的运行调节应严格按调度指令进行。

4.1.3锅炉作业人员、水质处理人员及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证的类别必须与所操作的设备相符;司炉操作证还应分为燃油燃气的类别;操作证应是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

4.1.4锅炉有关安全技术档案和各项运行记录完备。

4.1.5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必要的图纸表,并己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1.6锅炉及附属设备完好率100%。

4.2锅炉及附属设备启动前的准备

4.2.1对改造或大修及停运1年以上或连续运行6年以上的锅炉,在运行前,必须遵照《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4.2.2新投入或长期停运锅炉及网络系统运行前应进行冲洗。

4.2.3锅炉启动前必须对锅炉本体、燃烧机、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及烟风、水、电气和燃烧系统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试验、做好启动准备。

4.2.4锅炉本体及燃烧器的检查

1.锅炉内部检查

检查锅筒(壳)、炉胆、管板、水管、封头及拉撑等受压部件是否完好,有无腐蚀及变形、裂纹等缺陷;锅内有无水垢杂质;有无工具或其他杂质遗留在炉内;燃烧器喷口等处砌体是否完整无损:炉膛受热面上有无污垢等。在所有检查合格并确认炉内无人时,关闭所有人孔、手孔。装人孔、手孔盖时,应将压盖放正,孔该之间应垫石棉橡胶或用石棉绳编织的石棉绳垫。并在垫的两个接触面上涂以机油与黑铅粉的混合物(禁止用白铅粉)。

2.锅炉外部检查

检查锅炉外部有无损坏;所有绝热保温层是否完整无损:防爆门是否完好、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

3.燃烧器检查

检查燃烧器安装是否牢固正确:电机转动方向是否正确灵活;燃气管路是否畅通、严密;各种阀门及保护器件是否安全可靠;气压表指示是否正确;点火电极是否完好、正确;点火位置、小火位置是否设好:以及火焰监视器探头是否牢固、清洁。

4.2.5锅炉辅助设备的检查

1.循环泵和补水泵应完好,试运转电机转动方向正确灵活,无漏水;其噪音及升温等无异常现象;油箱内油位正常,冷却水管通畅。

2.水处理设备,除氧器试运转,检查锅炉给水是否达到GB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3.鼓、引风机试运转旋转方向正确;其电流、噪音及升温等无异常现象;轴承箱内油位正常;冷却水管畅通。

4.2.6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和控制装置的检查

1检查热工仪表及其电气设备是否完好:检查热工仪表的校验期及铅封装置是否有效。

2检查压力表刻度盘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标志是否明显清楚。检查压力表指针的位置。在无压力时,有限制钉的压力表指针应在限制钉处:无限制钉的压力表指针距零位的数值不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3校验温度表的指示。锅炉冷态运行时,出水温度与回水温度相同;排烟温度与大气温度相同。

4检查安全阀是否经过校验,且整定到规定的始启压力;铅封是否完整,泄放管应当畅通。

5检查温度控制器、压力控制器、燃气、熄火等保护装置和点火程序控制及电动执行器应达到电路畅通动作灵活、准确;锅炉超温、超压报警器及循环泵突然停电等自动联锁装置也应电路系统通畅、动作灵敏、可靠。

4.2.7四个系统检查、准备

1.烟风系统检查:检查燃烧器鼓风机进风口是否畅通:如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把运行的锅炉烟道挡板打开,其他未运行的锅炉的烟道挡板关闭;并检查各烟道挡板开关是否灵活,开关方向是否正确、固定可靠;烟道内有无杂质;锅炉房通风应畅通,燃气报警装置可靠。

2.水系统检查:将软化水注满软化水箱;水泵使用前要将空气排空,水系统上各阀门的开关位置正确。

检查工作完毕,可向系统充水。充入的先后顺序应是:锅炉—外网—用户。充水前打开锅炉顶部的排气阀,排出锅内空气(外网用户操作相同);打开网路末端的旁通阀;充水速度以刹排出废气.排气阁冒出水后,将其关闭。冲水后,要检查人孔、手孔、法兰连接处和阀门等有无泄漏,如发现有泄漏,可适当拧紧螺钉,如仍有泄漏,应停止进水,更换填料或修理;对系统的定压装置、阀门、仪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锅炉外网系统充水完毕1-2小时后,应再开1次排气阀,以排出残留空气。

3.电气系统检查:合上电源,检查供电电源是否符合锅炉设备所需额定电压。去除主回路供电,模拟电程序,检查控制回路是否正常。

4.燃料系统检查:检查供气压力是否达到要求;阀门开关位置是否正确;检查调压装置是否合适:球阀是否关严。

4.3.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启动

4.3.1锅炉、辅助设备及热网系统的所有检查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向主管领导报告,确认点火条件具备,下达点火令。

4.3.2正式接通气源和电源。先启动循环泵,待系统水循环起来后再点火;循环泵启动操作顺序是:开泵的进水阀―泵电机启动―缓开泵的出水阀。

4.3.3开放热用户时,应先开回水阀,后开供水阀,最后将网路末端旁通阀关闭。

4.3.4点火和升温

1将控制柜各开关置于自动位置,按燃料启动按钮,则程序控制器自动按控制程序完成点火程序,即:开大风门预吹扫,风压检测,火焰监测装置自检,关小风门,喷嘴点火,着火监测,转小火,转大火,正常运行等一系列程序。若三次点火失败,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再次点火。在整个点火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能离开控制柜,如有意外,即可停炉。

2锅炉点火升温升压所需的时间是根据锅炉形式和容量(网路大小)而定。一般立式锅炉容量小,所需的时间短些,而卧式锅炉或水容量大的锅炉,所需的时间长些。总的原则是升温升压要缓慢进行(升温速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用)故火焰应调至“小火”状态,使炉温逐渐升高,待到锅炉排烟温度高于,100℃时,再转为大火状态。如果点火升温太快,会导致锅炉各部件和网路受热膨胀不均,造成渗漏及损坏。新安装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其包装可能有零星响声,有时还会出现滴水现象,这是由于锅炉在膨胀、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受雨水淋湿所至,属正常现象。

3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进行的检查和操作

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不仅要保证锅炉本体和网路均匀地受热膨胀,而且还要对各种安全附件、自动控制设备和各种阀门进行全面的检查、核实,保证其灵敏可靠,为锅炉正常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1)燃气锅炉每次启动中均要检查燃气有无泄漏。

(2)燃气锅炉点火前均要进行预吹扫。预吹扫时间根据锅炉形式而设定。

(3)为了使锅炉上下各部件受热均匀,对自然循环系统可用从锅炉底部间断放水的方法,这样可以使锅炉本体各部件达到均匀的温度,并注意相应补水。

(4)打开几次放气阀,以排出因升温而析出的空气。

(5)注意监视锅炉供回水压力和循环泵入口压力,如波动较大,应及时调整。

(6)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对人孔、手孔的连接螺钉再拧紧一次.操作时应谨慎缓慢,不能用力过猛:禁止用加长手柄拧紧。

(7)冲洗压力表缓冲弯管。冲洗后压力表指针应回到冲洗前的位置,否则应重新冲洗。

(8)试开排污阀,检查其是否灵活和严密,同时也要起到放出锅炉底部冷水的作用。排污时水温应低于Ico℃,并应防止因排污而造成的压力降低。排污后应关严排污罚阀,并检查有无漏水现象。排污时一定要暖管。

(9)并炉。当启动锅炉需要并炉(并入已运行的热网)时,其出水温度与热网水温应相同。并炉时应缓慢打开出水阀,如无异常再继续开大。并炉时应严格监视锅炉压力与温度,防止超压或超温,并防止出现水击振动。

(10)当锅炉压力升到使用工作压力时;

①对新安装、移装、改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应整定安全阀排放压力。整定结束后,再做一次动作排放试验,最后进行记录和铅封。

②整定压力和温度控制器,即:“超温停炉”“自动停炉—启炉”“大火—小火”的温度,各温度的排序是:“超温停炉”温度“自动停炉”温度“大火转小火”温度“小火转大火”温度“自动启炉”温度。

对压力控制器的动作压力应进行校验。

4.3.5因发生汽化停炉而重新启动时,应先开启补水系统补水放汽,再按程序启动。

4.4锅炉及辅助设备进行调节与监视

4.4.1锅炉转入正常运行后,其负荷调节由负荷调节器自动进行。运行中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巡检,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监视,应使压力、水温和燃烧保持稳定,使锅炉安全和经济地运行。

4.4.2保持压力的稳定。运行中,应密切监视锅炉进、出口和循环泵入口压力,确保网路压力稳定。发现压力偏低时,应及时补水。

4.4.3应根据水温与气温关系曲线及时调整锅炉运行。通常供水温度与回水温曲线值相差不大于士2℃

4.4.4正常燃烧时,炉膛中火焰稳定,呈浅蓝色,一般有轻微隆隆声。如果火焰狭窄无力或有异常声响,均表示燃烧不正常,应及时调整燃气和空气量。若经过调整仍无好转,则应熄火,查明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后重新点火。

4.4.5排污

1.锅炉排污

排污量的大小和间隔时间,取决于锅水的化验结果。热水锅炉一般每周排污一次,当锅水温度低于,00℃时才能进行排污。

排污管上如装有两个阀门,一个是慢开阀,装在靠近炉体,另一个是快开阀,装在慢开阀后面。开启排污阀时应先打开快开阀,然后再打开慢开阀。

排污时,要间断地开关排污阀,动作要缓慢,排污时要注意锅炉压力的变化,防止因锅水降压而发生汽化。排污完毕应先关闭慢开阀,然后再关闭快开阀,并检查排污阀是否已关闭严密,无泄漏。排污阀太紧不能转动时,不得用接长旋柄两人合旋,或用工具敲击来打开排污阀。排污时,同一台锅炉各排污点都应按顺序进行排污;几台锅炉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排污要逐台进行。排污过程中若锅炉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

2.除污器清污

每月至少应对回水干管上的除污器进行一次清污.

4.4.6保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1.安全阀

(1)为防比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每周应对安全阀作一次手动排放试验,操作时要轻拉、轻抬、轻放。

(2)检查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好:杠杆式安全阀上的重锤是否发生移动或被加上其他重物。

2.压力表

(1)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压力表缓冲弯管,防止堵塞。冲洗弯管后,不要立即打开弯管上的旋塞,避免高温水直接进入压力表的弹簧管内,导致压力表损坏甚至失灵。

(2)经常检查、观察缓冲弯管上的旋塞,应保证其在全开的位置上。

4.4.7对自动调节装置要求

1应对主控制室外的自动装置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巡视,确保自动调节装置的调节机构完整、准确、灵活可靠。

2当自动调节装置运行发生异常导致锅炉运行参数失控时,应将自动装置切到手动进行调控。

3温度控制器

(1)按设定温度自动启炉和停炉。

(2)按设定温度自动进行大小火转换。

(3)超温报警保护。温度上限值应略低于正常出水压力的饱和温度减20℃。

4压力控制器其报警保护装置应略低于正常出水温度加20℃的相应饱和压力。

5燃气检漏装置和空气压力继电器工作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探头牢固、清洁、工作灵敏可靠。

4.4.8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和锅炉干燥

1司炉人员要保持锅炉各种附件和锅炉房墙壁、地面的清洁;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固定位置;不准在锅炉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保持锅炉本体的干燥

(1)锅炉范围内的阀门和旋塞,人孔、手孔以及管道的法兰,要保持严密不漏。

(2)防止炉脚潮湿。锅炉下面的排水管要引入下水道和水池,不要直接冲刷到炉体上,锅炉的下脚处不积水;排污管应引到排污扩容器或锅炉房外的安全地带;锅炉下部也要保持干燥,不向上浇水,烟囱法兰要严密,防止漏风。

4.5.锅炉房运行控制指标

4.5.1新装、移装、改装的锅炉应当进行热效率测试(正、反平衡);运行锅炉每1一2年应作一次热效率测试;必要时应进行燃烧效率测试。

4.5.2锅炉在设计条件下运行,其热效率不应低于原设计效率的95%

4.5.3锅炉正常运行时,其实际负荷不宜低于额定符合的60%。

4.5.4锅炉房的燃气、水和电等应计算量。

4.5.5供热系统的失水率应控制在总循环水量的1%以内。

4.6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停止运行

4.6.1停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停炉

正常停炉前,司炉人员应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所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有关记录薄内;并通知有关部门。

(1)熄火,停止燃气供应,并对锅炉进行后吹扫。

(2)关闭燃气截断阀

(3)循环泵应在锅炉出口温度低于50℃停运。并根据负荷变化逐台停止循环水泵。停泵时,应先逐渐关闭出水阀,然后停泵。

2紧急停炉

锅炉运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2)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操作如下:

(1)按急停按钮。

(2)切断燃料供应。

(3)当排水系统故障时,严禁停运循环水泵。

(4)锅炉进行通风降温,若电源中断又无备用电源时,有条件可向锅炉加自来水,并通过泄放阀排出,以利降温。

4.7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故障处理

4.7.1当锅炉出事故时,应进行事故分析,并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7.2超温、汽化时应按46.1.2紧急停炉处理。

4.7.3爆管事故

1紧急停炉

2检测水质

4.7.4锅炉房电源中断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1投入事故照明电源。

2将用电设备操作机构恢复到停止位置。

3将自动调节装置操作机构恢复到手动位置。

4迅速打开全部炉门,降低炉膛温度。

5开启引风机挡板,保持炉膛负压。

6迅速开启紧急排放阀门并补水。

4.7.5燃气燃烧常见故障的现象、原因及处理办法(见下表)

故障现象造成原因处理办法

接通电源,按启动按钮电机不转①气压不足,锁定。

②电磁阀不严,检漏锁定。

③热继电器开路①调整气压至规定值清理或修理电磁阀按复位按钮,②检查元件是否损坏以及电流是否正常

启动前后吹扫正常,但不点火①电磁阀不工作

②电磁阀烧坏

③气压太低

④风量太大查线路并修复

换新

调整气压至规定值减少配风,减小风门开度

气压正常,点不着火,电极不打火。①点火变压器烧坏

②高压线损坏或脱落

③间隙过大或地短路

④电极碎裂或与地短路

⑤间距不适合换新

重新安装或换新

重新调整

重新调整或换新

重新调整

点后5秒钟又熄火①气压不足,压降太

②风量太小

③风量太大重新调整,清理滤网

重新调整

重新调整

冒白烟①风量太大

②空气湿度太大煤气含氢量高,过氧量大,生成水调小风门适当减少风量提高进风量及温度

4.8锅炉及辅助设备停止运行后的保养

4.8.1锅炉在停炉后,为防止受热面表面遭受腐蚀,应做好停炉保养工作。常用的停炉保养方法有压力保养、干法保养、湿法保养。当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保养时,应征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1.压力保养

压力保养一般适用于停炉期限不超过,周的锅炉。用锅炉中的余压(0.05-0.1MPa)保持锅水温度稍高于100℃,使水即不含氧气,又可阻止空气进入锅筒,为了保持锅水的温度,可以定期在炉膛内升微火,也可定期利用相邻的锅炉蒸汽加热。

2湿法保养(即满水法保养)

湿法保养使用于停炉,1O-30天的锅炉。停炉后待锅水冷却到70℃以下时将水放尽,清除水垢烟灰将所有的人孔、手孔、阀门等封闭严密,并用盲板与运行中的锅炉完全隔离。将软水注入锅炉至最低安全水位。再将己配置好的碱溶液注入锅炉,其剂量为:氢氧化钠,按每吨锅水加8-1Okg:如果选用碳酸钠,按吨锅水加20kg,或用磷酸三钠,按每吨锅水加20kg。注意使锅炉内碱溶液混合均匀,待碱溶液全部加入后,再用软水注入锅炉,直至水从锅炉最高处冒出后,关闭给水阀。保养期内要定期微火烘炉.保持受热面外部干燥,同时定期开泵进行锅水循环,使各处碱溶液浓度一致,每5天还要取样化验,如碱度小于5-12mmol几时,应补加溶液,冬季还要采取防冻措施。

3.干法保养

干法保养使用于长期停炉(一般超过一个月以上)。锅炉停炉后,把水全部放尽,将水垢、粘附物等杂质清除干净。为使锅炉干燥,可用极微火将锅炉烘干,然后将装有块状的生石灰的容器放入锅炉内,把手孔、人孔及汽、水阀门等关闭,炉内也要用容器盛装生石灰放入。生石灰量按每立方米容积8公斤计算。每月应打开人孔检查锅炉内壁情况,如发生生石灰失效成粉状,应更换新的块状的生石灰,并将所有门孔重新关闭严密。

4.8.2有关辅助设备也应按其要求做好维护、保养、防止腐蚀。

4.8.3停运的锅炉及附属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行服务部及二级机构维修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热和优质服务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热服务工作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实现“让用户满意,让政府放心”的宗旨。

第三条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热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甚至欺压群众的不正之风,改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服务态度,消除“生、冷、硬、顶、推”等现象。供热服务工作接受投诉电话、总经理信箱、市长信箱、网络舆情等监督形式,便于热用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五条热力供热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到热用户求助、投诉、咨询的中心或个人,对属于本中心或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做好解决和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联系调度中心接管处理解决,并做好转办记录。

严禁出现对热力用户推诿、扯皮,不积极协助联系调度中心或让热用户自行寻求解决办法而造成热用户重复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六条对于热力用户提出属于供热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理要求,相关中心应尽快给予处理解决;对超越供热管理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热用户解释清楚,并向热用户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在热力供热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热用户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相关中心应迅速报告部门或公司领导。根据需要,由公司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八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各二级服务中心应建立供热服务工作办结回访制度,设立热用户服务质量征求意见卡,跟踪服务质量,听取热用户对维修、施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运行服务部要及时对热用户提出的有关供热服务方面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查证落实,对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及时汇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提出通报批评,并将其作为对服务质量工作考核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供热服务管理机构组成及二级机构职责

第九条调度中心为运行服务部对外服务的总协调机构,服务网络的构建由各二级机构、管网管理站、计量中心、自控中心共同组成。

第十条各二级机构职责:

(一)调度中心负责部门各二级机构对外服务工作协调、监督与考核工作,调度中心所下达的工作指令,各二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按要求及时反馈,落实结果。

调度中心应建立客户、上级管理部门、市长热线及新闻媒体等投诉、批评、曝光及表扬等信息登记制度,及时为公司提供供热服务工作信息。

(二)各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服务中心每个员工都是公司对热用户供热服务的代表,是热用户与公司供用热关系的第一责任人。服务中心要按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向热用户及时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做好热用户供热异常的处理,对供热不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要限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逐级上报并建立好台账。

在检修、抢修等工作同时,及时向热用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宣传供用热常识。

保障换热站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室温表管理制度,做好供热稽查工作,确保供热服务无死角。

确保人身及供热设施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建立二级管网巡查台账。

负责热计量用户的核对工作,在抄表过程要告知热用户,填写抄表单,热用户签字确认。对定期校验工作要提前张贴通知,告知热用户。负责热表前后阀门检查、及漏水处理。

做好热用户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服务对象台账。

(三)管网管理站:负责一级管网阀门操作及维护,管网巡视,对管网爆裂、渗、漏的维修、维护、抢修等,抢修时的安全防护设置,维修后路面的恢复及垃圾清运。负责对管网漏点的检测。负责市政路面的热力井盖丢失或损坏补换,负责阀门井内清污。

(四)计量中心:负责热源结算关口总表及补水表的维修、维护、保养、送检、调试工作,确保热源结算关口表的安全、稳定,准确运行,确保远程抄表数据及时准确,并做好结算数据的核对、统计整理工作。负责换热站热量表、楼栋单元表的维修、维护、保养、定期巡检及远传系统的维护、线路整理工作,并对管理的热量表建立设备台账、检定记录入档保管。负责周转热量表的保管发放,故障热量表的返厂维修工作。负责所有分户计量小区远程系统通讯线路和集中器的维护、维修、定期巡检工作。负责分户热量表台账建立、数据整理、统计耗热数据报表工作,负责结算数据的确认及与客服部收费系统数据对接、数据存档工作。

负责制定热量表表周期校验计划,配合维服务中心进行热量表校验工作,对所校验的热量表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不合格的故障表进行返厂维修工作。

(五)自控中心:负责公司及用户管理换热站的PLC(含与PLC相关的’热工仪器仪表、电调阀、远传水电表)日常保养、校准、维护、检修。保证PLC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工作;负责公司管理换热站内视频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检修。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工作;负责新安装换热站PLC远传监控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对远传监控及视频监控用的设备更新、升级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公司管理换热站电子门锁的管理、门卡发放及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检修工作;负责水、电的结算及维修服务中心水电耗的制表、统计工作;负责公司管理的低压变压器的操作、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供热服务要求及标准

第十一条把供热服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凡涉及供热服务内容,二级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经常了解、督促本中心员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二级机构要设置服务事件处理人员,处理具体事件,确保各类服务及时到位。各二级机构应按照公司供热服务标准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本中心员工自觉规范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各二级机构要认真落实调度中心交办、转办的工作任务。对交办、转办的各类信息,责任中心必须在30分钟内进行受理。各中心受理热线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需报调度中心备案,如有人员调整,应随时书面通知调度中心。

第十三条各服务中心对客服或调度中心转办的各类指令,特别是市长热线、住建局及新闻媒体、网络转来的问题反映,必须在处理等级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按客服或调度中心要求时限进行回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提前向客服或调度中心反馈原因,反馈信息必须真实详细。

具体办理时限要求如下(以接报时间为起点算起):

一紧急、重大事件

1、市政府、住建局、新闻媒体以及公司急办事件,或有可能对公司企业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2、可能造成员工及热用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重要事件;

3、缴费热用户开通工作;

4、用户不热报修工作;

5、供热系统出现故障;

6、私开、乱接、破坏供热设施行为;

7、供热质量事件;

8、井盖丢失损坏,阀门井塌陷;

9、其他需特别处理事件。

二一般事件

1、客服派工单处理;

2、热用户反映供热设施损坏、漏水;

3、其他维修范围内的故障;

4、热用户反映室温异常;

5、报停用户的关停;

6、其他一般性的问题。

三处理时限

1、日常维修6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维修,24小时销单。

2、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含庭院管网)爆管、阀门等漏水,4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一般性维修不超过24小时,较大爆管及时止漏,昼夜抢修;

3、重大事件12小时,一般事件24小时;

4、需要与用户较长时间协调处理的其他问题8小时内书面上报相关部门。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可能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重要事件及其他未预测到的事件,由调度中心视情况合理确定处理级别。

2、如因故无法及时销单,应及时与客服和调度中心联系,如没有与调度中心联系,造成超时的,仍按不及时件计算。

3、如到现场后发现不是本单位职责,或其他原因对受理事实有异议的,受理中心应先与客服和调度中心电话联系并经允许后,再进行退单或处理。

第十四条计划性停暖检修,涉及范围较大的,必须按时报批,同时应书面通知客服。在涉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小区张贴通知,并做好记录,建档。

第十五条集中供热设施突发性抢修或因故紧急停暖,应及时将停暖管径、关停阀门大小、数量,停暖区域和停暖起止时间等报告客服,及时在停暖区域的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停暖通知,恢复供暖后及时回复客服和调度中心。

第十六条校验、拆换热用户热表,应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再行拆换表,抄表员、热用户、计量中心或相关施工单位人员同时到场,以避免引起热计量纠纷。故障热表的拆换,同样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对质保期内的工程,因施工质量、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漏水、路面沉降、垃圾未及时清运以及供热设施丢失、损坏等问题,由调度中心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处理解决。

第四章

第十八条在供热服务工作中,为公司赢得荣誉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企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依据《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办法》和《文明单位考核办法》予以认定:

(一)受到省、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二)受到市、局级通报表扬的集体、个人;

(三)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或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集体、个人;

(四)供热员工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热用户(或他人)的违章行为、为企业挽回损失的。

第五章

第十九条在服务工作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在集中供热设施维修工作中,由于维修延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在管网维修工作中不按规范操作,造成管网运行不畅的:

(一)冲洗管网不彻底,造成管网堵塞的;

(二)维修过程中将脏物带入供热管网中的;

(三)管网水质监测与管理不到位或虚假报水质水样的。

第二十二条在服务工作中,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或被热用户具名投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对责任服务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一)利用工作之便搞行业不正之风,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客户的;

(二)对市长热线、住建局以及新闻单位等反映的问题,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

(三)因工作失误,给他人及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经公司有关部门认定的;

(四)对供热设施检(维)修工作管理不到位,或施工现场监护不力以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

(五)遇重大问题、突发事件,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集中供热设施漏水、损坏,责任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无人监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二)未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影响维修的;

(三)因计划性停暖、未及时书面通知客服和调度中心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前对停暖区域内的各小区和单位张贴停暖通知的;

(五)对集中供热设施突发性漏水实施停暖维修或因其他原因对热用户实施停暖,责任服务中心未在停暖的同时告知客服和调度中心的;

(六)对已修复的漏点,在一个月内重复进行维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通讯工具未按规定保持畅通、拒接或无法接通,导致各类信息无法转办的;

(二)各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热线工作指令的;

(三)对热用户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未及时落实处理,造成客户两次以上投诉的;

(四)未按要求排查供热设施,造成客户投诉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

(五)对调度中心交办、转办的各类信息,未按要求回复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的;

(六)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在接到热用户反映的问题时,不认真受理,擅自把热用户推其他部门的;

(七)对本职工作不积极(时)处理的。

发生以上事件参照公司《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办法》和《文明单位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质保期内的工程因工程质量、工程管理等方面问题发生漏水的,由调度中心监督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处理,并向其个人追回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办法,而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7

(一)运行人员应按照巡检规定对所辖区域燃气管道进行巡检,遇有工程施工等情况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未与供气单位会签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主动交涉,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已会签的要进行24h监护,做好施工配合工作直至施工完成。每天应认真填报巡检记录,并注明巡检时间。

(二)热力燃气管道外缘两侧1.5m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应参照《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CJJ51第三条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数值可以参考相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中对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

(1)热力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2)热力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安全保护区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五)一般情况下,每周向燃气管道周围单位和住户调查询问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维护管道安全的宣传。

(六)在巡检中发现管道漏气,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规定了热力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抢修的一般规定,抢修现场的准备工作以及抢修作业的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抢修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城镇热力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设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城镇热力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第五条城镇热力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应急预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三)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和职责划分;

(五)报警、通信联络方式;

(六)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七)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八)危险区的隔离;

(九)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十)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十一)现场保护;

(十二)应急救援保障;

(十三)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十四)事故应急预案终止程序;

(十五)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十六)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抢修现场要求

第七条抢修人员应配备警示标识,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并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进行交通管制.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八条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在布置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

第九条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第十条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第十一条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对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9

稽查职责范围

1.负责稽查二次关断栓工作。

2.核查新入网居民小区实际供热面积与签订《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用热面积是否相符。

3.抽查已供热用户的用热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

4.抽查停栓、退网、减供的热用户是否存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开栓、私接等情况。

5.抽查热用户是否有对其供热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供热系统失水现象。

6.检查热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供热设施、改变供热用途、增加供热面积、调节供热阀门(自管站用户)、安装放水装置等窃热违约行为。

7.抽查辖区内各类热用户的供热面积是否与实际录入经营管理收费软件系统内的面积相符,是否有漏报和漏管的行为。

8.根据停栓用户信息进行抽查,对停供热用户、用热单位用热情况检查率达到100%,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建筑物层高供热情况进行复核。

9.依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制止向热力管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以及在供热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悬挂标语牌等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联系执法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10.制止所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以及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稽查员行为准则

1.稽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热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公司供热管网系统及相关规定;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热用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情况及热用户的用热状态;

3.掌握与供热稽查有关的.业务内容。

4.稽查人员必须坚持总经理领导下的独立工作的原则,不允许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与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影响稽查工作的各种因素。

5.稽查人员应坚决抵制各种干扰和影响,依法合规、有理有据地履行职责。

稽查业务管理规定

1.根据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稽查。

2.实施热力稽查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组成稽查小组,由稽查小组组长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稽查任务,不允许事先泄露稽查信息。

3.稽查人员依据规定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向被查对象出示热力稽查证件。

4.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问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

5.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与供热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同时参加,并当场做好记录。

6.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用视、听工具,形成视、听材料,或以书面签字材料作为证明违规用热的事实依据。

7.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整理稽查资料,填写《稽查通知书》,《稽查通知书》由主管领导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热力公司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统计基础工作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保证与监督作用,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项目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经营单位、机关各相关部室均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根据上级要求和本企业需要,公司设置以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公司统计职能列入安全生产部,设立计划、统计岗位,负责全公司的统计管理和各类报表的审核、编报工作。

二、公司基层各经营单位、机关计划财务部、经营核算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研究发展部、工程承包部、外埠国际工程部、市场营销部等部门要配备具有初级以上统计职称(或具有初级以上统计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部门分工与岗位职责

一、公司统计工作主管领导负责统计文件的签发,负责公司热力施工产值统计报表以及上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的审核和签批。

二、综合统计: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负责监督企业各部门切实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有关统计法规;负责企业统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综合分析与研究。

三、工程统计:负责汇总、编制施工产值统计报表;确认项目经理部的

统计报量;掌握本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开竣工日期、建筑业总产值及其构成;工程形象进度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等指标和资料;及时为公司主要领导、经营核算部、计划财务部提供施工产值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相关统计台帐。

四、财务部负责向安全生产部编报年报表C103表、季报C203表的各项指标,编报建设部月报建施快101表中企业利润总额、工程结算利润、应收工程款、竣工工程应收工程款等指标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有关报表和资料。

五、经营核算部负责向安全生产部提供项目工程合同、分包工程合同、工程概(预)算、工程增减洽商、工程结算及公司内部单位分包项目结算书以及公司年消费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铝材指标等有关数据和书面资料等。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安全生产部提供年报表C104表、季报C203表的相关指标,提供公司期末月人数构成(男、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工人、持证上岗人员及其平均人数)等有关报表和资料。

七、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安全生产部提供公司机关年(季)消费水、电情况及外购热力费用;食堂年、季消费天然气指标;企业拥有计算机总台数、拥有网站数指标。

八、工程承包部负责向安全生产部提供年、季、月所承揽施工的工程项目、开竣工日期、合同总额、施工面积、完成产值、形象进度等指标及统计报表。

九、研究发展部负责向安全生产部提供年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注册情况、一级建造师人数等指标及资料。

十、市场营销部负责向安全生产部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注册地址、工程量清单及其清单编制说明等资料。

十一、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向安全生产部提供年末自有机械设备净值、总台数、总功率等指标。

十二、技术质量部负责向安全生产部提供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工程核验证书,一次交验合格率和一次交验优良品率以及质量事故等报表和资料。

第五条基层单位相关职责与分工

一、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统计人员编制的各种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并签字。基层单位经营负责人负责项目统计的管理工作。

二、基层单位预算人员负责向统计人员提供中标工程量清单、施工预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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