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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烟酒 合肥烟酒店

时间:2020-08-11 22: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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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烟酒 合肥烟酒店

现在烟酒都不能乱买[撇嘴]//@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一大爷超市花了2100元,买了28瓶贡酒,回家后,大爷将酒送给亲朋好友喝,不料,众人喝完酒后均表示头晕、恶心,并质疑该酒为假酒,这让大爷丢足了面子,为了讨回公道,大爷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院,请求赔偿21000元。(来源: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郭大爷是一名拥有33年工龄的退休老干部,退休后,受儿子邀请,郭大爷便在其儿子家中小住了一段时间。儿子家的小区门口有一个超市,郭大爷经常去那里买菜、下棋,一来二往,郭大爷就和超市老板李某熟络起来了。起初,郭大爷买了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喝了三瓶之后,郭大爷觉得还不错,于是,在回老家时,郭大爷一次性买了6件,即24瓶酒带回老家,准备作为礼物,送给众多亲朋好友。然而,当郭大爷把带回去的20瓶作为礼品送出去以后,不断接到亲朋打来的电话,反映该酒酒味不正,有的甚至喝过后出现头疼、恶心、呕吐等不正常现象,这让郭大爷起了疑心,郭大爷严重怀疑该酒为假酒。随后,郭大爷立即返回合肥,与贡酒公司联系查验真伪,经鉴定,郭大爷家中尚存的第一次买的1瓶带包装的酒和喝过的3个空酒盒以及第二次买的准备用来自己喝的未启封的4瓶酒全部为假酒。当天下午,郭大爷带着这5瓶酒和3个空酒盒找到李某,要求把2次购买的28瓶假酒全部按原价退款。然而,李某却称,全款退2100元不可能,他最多退现在没喝得这五瓶酒。眼瞅着李某丝毫没有要退钱的意思,这让一贯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原则的郭大爷异常不满。郭大爷说,他一生中从没有做过一点违背良心的事情,也绝不会因这么点钱去诬陷他人,要求退款未果后,郭大爷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李某10倍赔偿。面对郭大爷的控告,李某侃侃而谈,坚决不承认他卖的是假酒,李某辩称:第一,他在小区门口做烟酒生意,主要的客户群系附近小区居住的人,基本上都是回头客,他不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第二,本店的古井酒有明确的进货渠道,都是从古井代理商处拿的,也有古井厂家的营业执照,如果古井酒出现问题,他可以随时找古井经销商处理,但是郭大爷却拒不同意。第三,他确实给郭大爷卖了28瓶酒,但是,酒拿到郭大爷的老家,几经周折,不能确保郭大爷手中的酒就是从他店里流出去的。然而,法律是需要讲求证据的,不能因为谁会说就偏向谁,也不会因为谁是强者就偏袒谁。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郭大爷提供了两份证据:第一,其在李某处购买的28瓶案涉原浆酒的收款收据、转账记录,以此来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酒厂出具的鉴定结论,欲证明8瓶均为假冒产品。然而,李某却并未提供相关支撑性证据,李某虽辩称其所出售的古井贡酒均有明确正规渠道,但与诉争古井贡酒的进货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李某的辩述意见。同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可以认定郭大爷购买的假酒确出自于郭某处。《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郭大爷支付了酒钱,李某交付案涉贡酒,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便成立,现李某提供假冒伪劣酒,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然而,由于郭大爷仅提供了8瓶酒的证据,并未提供其已送出去的20瓶酒的证据,因此,法院只承认了8瓶酒为假酒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除退还其购买的8瓶假冒古井贡酒的款项600元外(75元/瓶×8瓶),还须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最后,有网友认为,为了真相,郭大爷还应该将送出去的酒要回来,还有网友认为,酒都送出去了,没有要回来的道理,现在法院判商家赔付6000元,又退还600元,郭大爷也算讨了个公道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安徽合肥,一大爷超市花了2100元,买了28瓶贡酒,回家后,大爷将酒送给亲朋好友喝,不料,众人喝完酒后均表示头晕、恶心,并质疑该酒为假酒,这让大爷丢足了面子,为了讨回公道,大爷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院,请求赔偿21000元。(来源: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郭大爷是一名拥有33年工龄的退休老干部,退休后,受儿子邀请,郭大爷便在其儿子家中小住了一段时间。儿子家的小区门口有一个超市,郭大爷经常去那里买菜、下棋,一来二往,郭大爷就和超市老板李某熟络起来了。起初,郭大爷买了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喝了三瓶之后,郭大爷觉得还不错,于是,在回老家时,郭大爷一次性买了6件,即24瓶酒带回老家,准备作为礼物,送给众多亲朋好友。然而,当郭大爷把带回去的20瓶作为礼品送出去以后,不断接到亲朋打来的电话,反映该酒酒味不正,有的甚至喝过后出现头疼、恶心、呕吐等不正常现象,这让郭大爷起了疑心,郭大爷严重怀疑该酒为假酒。随后,郭大爷立即返回合肥,与贡酒公司联系查验真伪,经鉴定,郭大爷家中尚存的第一次买的1瓶带包装的酒和喝过的3个空酒盒以及第二次买的准备用来自己喝的未启封的4瓶酒全部为假酒。当天下午,郭大爷带着这5瓶酒和3个空酒盒找到李某,要求把2次购买的28瓶假酒全部按原价退款。然而,李某却称,全款退2100元不可能,他最多退现在没喝得这五瓶酒。眼瞅着李某丝毫没有要退钱的意思,这让一贯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原则的郭大爷异常不满。郭大爷说,他一生中从没有做过一点违背良心的事情,也绝不会因这么点钱去诬陷他人,要求退款未果后,郭大爷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李某10倍赔偿。面对郭大爷的控告,李某侃侃而谈,坚决不承认他卖的是假酒,李某辩称:第一,他在小区门口做烟酒生意,主要的客户群系附近小区居住的人,基本上都是回头客,他不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第二,本店的古井酒有明确的进货渠道,都是从古井代理商处拿的,也有古井厂家的营业执照,如果古井酒出现问题,他可以随时找古井经销商处理,但是郭大爷却拒不同意。第三,他确实给郭大爷卖了28瓶酒,但是,酒拿到郭大爷的老家,几经周折,不能确保郭大爷手中的酒就是从他店里流出去的。然而,法律是需要讲求证据的,不能因为谁会说就偏向谁,也不会因为谁是强者就偏袒谁。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郭大爷提供了两份证据:第一,其在李某处购买的28瓶案涉原浆酒的收款收据、转账记录,以此来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酒厂出具的鉴定结论,欲证明8瓶均为假冒产品。然而,李某却并未提供相关支撑性证据,李某虽辩称其所出售的古井贡酒均有明确正规渠道,但与诉争古井贡酒的进货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李某的辩述意见。同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可以认定郭大爷购买的假酒确出自于郭某处。《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郭大爷支付了酒钱,李某交付案涉贡酒,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便成立,现李某提供假冒伪劣酒,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然而,由于郭大爷仅提供了8瓶酒的证据,并未提供其已送出去的20瓶酒的证据,因此,法院只承认了8瓶酒为假酒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除退还其购买的8瓶假冒古井贡酒的款项600元外(75元/瓶×8瓶),还须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最后,有网友认为,为了真相,郭大爷还应该将送出去的酒要回来,还有网友认为,酒都送出去了,没有要回来的道理,现在法院判商家赔付6000元,又退还600元,郭大爷也算讨了个公道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合肥包河区

香烟已经这么紧张了吗?

还要专门告示一下,

所有的门店都贴了新要求,

不过开门的确寥寥无几呀,

路上只有几个的志愿者在巡查,

这个小区/家庭估计不用抢菜吧,

菜地维护的真好呀!

[捂脸][捂脸][捂脸]

#合肥头条# 12月7日合肥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今日回收价格行情:

散飞:2660

散飞:2700

散飞:2750

散飞:2800

散飞:2900

虎茅:2900(只收当天货)

375虎礼盒:4300

小茅台:410

公斤茅台:4800

五粮液:850

国窖:800

剑南春:300

备注:以上所有产品为一手货价格,礼品货、回收货价格另议!

刘东泰、柏义泰、庆和、新生、永丰隆、刘宏兴、张顺兴、镕昌隆,这些合肥本地糕、糖店虽然已经消失了!但作为合肥人,应该要了解一下。

在清同治年间记载,合肥城经营食品杂货的商店有数十家。糕饼坊、糖坊、黄烟铺和糟坊以批发为主、零售为辅的方式经销其产品。而到了光绪年间,合肥城内大小食杂店约有近百家。

民国初期,合肥城中有刘东泰、柏义泰、庆和、刘宏兴、张顺兴等较大的糕点店,竞争比较激烈,促使糕点品种不断增加,质量迅速提高。到19期间,合肥产的麻饼、烘糕、寸金、白切、绿豆糕、方片糕、花生糖等糕点,已经享誉大江南北。

抗战胜利后,合肥的糕、糖店复业速度最快,刘东泰、柏义泰、庆和、刘宏兴、张顺兴、镕昌隆、庆和、元大等等都是合肥较大的糕、糖店。

1949年10月,国营合肥烟酒专卖公司成立,实行烟酒类商品专卖。1952年的时候,合肥主营(兼营)糕、糖、烟、酒4类商品的私营商店发展到289户,大多数都在庐阳区范围内,且家家生意兴隆,形成多业经营的格局。较大的私营零售商店有:张顺兴、镕昌隆、庆和、永丰隆、新生食品店、真善美糖果店、生南、仁丰杂货店、益兴、祈福源、民康食品南货号等等。

而到了1956年的时候,这些合肥所有的私营烟酒、糕、糖店全部实现了公私合营或走上合作化道路,成为了国营的烟酒糖业糕点公司,从此,走上了康庄大道!#合肥美食# #合肥头条#

合肥市泗水路合郢花园北门(出北门左转第一家)的惠众烟酒商店真黑!啥烟都比别的地方贵

@合肥发布 @合肥烟草 如今普皖是紧俏啊,买个香烟还要限购一人一天两包,谢谢永辉超市为大家身体健康考虑。

#合肥头条# 又一单,烟酒一起三万多,挣一千零八十。节前每天营业额七到十万,利润也就四五千,还有好多不是结现款。#酒水##酒水# ,卖酒不如卖水。消费者还不信,非说#烟酒茶# 利润大,属于暴利行业

合肥大部分烟酒店低于十元以下的香烟断货好长时间了。今天在一家超市听老板说周边的烟酒店、超市低于十元以下的香烟都卖断货了,从烟草专卖局也很难进到低价烟了。这到底是经济向好香烟提档了,还是经济压力大抽低档烟的人增多引起的原因呢?颇为费解,本人拙见是因为抽低档烟的人增多而引起市场断货的,你们怎么看呢?

“78条烟都是我自己抽的,凭啥没收?”安徽合肥,李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百货商店,一日,烟草局执法人员来店中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相连通的二楼卷烟存放处里发现了14个品种,价值14780元的78条香烟。因该78条香烟码段与原告经营的卷烟码段一致。执法人员遂以被告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李先生做出没收78条香烟,并处以1478元罚款的决定。李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本就是小本买卖,遭此处罚的李先生为了挽回损失,下足了功夫。法庭上,李先生侃侃而谈,他认为:

第一,涉案78条香烟,系自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受法律保护。

第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不包括卧室,但是本案香烟就是从其商店二楼卧室搜走的。

第三、检查人员来检查时,自己并不在场,只有妻子一个人,检查人员没有经过其妻子同意,突然闯入二楼私密生活区卧室进行搜查,侵犯了其隐私权。

第四、妻子患有疾病,4名检查人员非法闯入二楼卧室的情况下,其妻子非常害怕。其妻子如果是正常人,是不可能让检查人员拿走家里的香烟并签字的。

#安律说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如果李先生未经允许,在其他地方进烟售卖,这种情况下烟草局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处罚对象,指的是经营者,换句话说,如果李先生确实是自用,自然不应当被处罚。

烟草局又是如何认定李先生是经营,而非自用的呢?

庭审上烟草局出示了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卷烟防伪码登记表、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等一些证据,证明了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并说明了来意,说明来意后,在李先生妻子张某的陪同下检查了二楼卷烟存放地,随后,执法人员对涉案78条香烟进行了登记保存,制作了检查笔录,由李先生妻子张某在笔录上签字。借此证明李某从非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

而对于是自用还是经营,烟草局并无直接的证据证明,但是烟草局从李某经营的历史状况、存放位置、香烟数量等认为,李某所说78香烟系其购买自用,不符合生活常理。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烟草局答辩意见,同时认为,李某认为妻子张某在检查时对自己的行为无辨别和控制能力,应当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在无证据支持且执法视频中并未发现张某行为异常的情况下,不予采信。

一审败诉后,李某继续以同样的理由提起上诉,同时出示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房屋翻新照片一份,证明原告购买案涉78条卷烟是用于房屋翻新请客的,并非用于销售;原告妻子张某的残疾证,证明张某患有某种疾病,不具有行为能力,签字无效。

但是二审法院仍未采信李某自用的说法,同时认为即便李某妻子张某患有疾病,不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也不能否认李某作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户购进案涉违规卷烟的事实。

事后,李某仍然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再审,仍以失败告终。

最后,烟草在我国属于特殊行业,实行的是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流通设置了严格的规定。

在此借本案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遵守规定,莫要心存侥幸,给自己添麻烦。

这事你怎么看?#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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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男子酒后见财起意被拘后悔不已#】7月18日凌晨,合肥的闫某酒后路过小区路边停车位时,见一辆轿车后排窗户未关,遂临时起意,趁周边无人之际,将车门打开,将车内价值7000多元香烟、黄金饰品盗走,当天下午闫某就将盗窃得来的黄金饰品以2700元价格卖掉。7月19日下午,@庐阳公安 将闫某抓获,经审讯,闫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提醒广大车主:下车时要检查门窗是否锁好,车内不要放置大量贵重物品或现金、银行卡,车主在关门后,要及时将贵重财物带走,不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合肥一干部被通报!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务段原段长、党委副书记蒋浩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月至3月,蒋浩先后组织合肥工务段部分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公款吃喝51次,共计消费金额5.66万元,其中4.95万元采取套取工程款方式支付;安排办公室采购烟酒共计7.93万元,费用采取套取工程款方式支付。蒋浩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蒋浩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浙江省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原处长王之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至,王之达通过签订虚假用工合同、伪造工资表等形式套取资金,以春运加班补助、职工庆生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41.41万元,其中王之达个人领取5.35万元;违规公款购买超市预付卡、大闸蟹礼券等共计8.18万元用于送礼。王之达还存在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违纪问题。王之达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icon不顾实际使用大额财政资金建设景观工程问题。至,榆中县耗资5300余万元在县城北出口修建两座仿古城门、两个小广场和一座雕塑,没有将有限的财力优先用于改善民生,而是将本应服务群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成了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时任县委书记王晓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时任县长王林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中国石油昆仑银行伊犁分行原党总支书记、行长帅毅林违规公款送礼等问题。9月至6月,帅毅林安排伊犁分行综合部以业务招待等名义公款购买8箱48瓶飞天茅台酒用于违规送礼,费用8.97万元;7月至3月,以虚列业务招待费icon的方式套取公款2.02万元,用于送礼和个人吃喝消费;4月至6月,授意分行业务部编造虚假营销活动方案,套取公款10.15万元用于请客送礼。帅毅林还存在违规报销等问题。帅毅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正职管理人员,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吴超平公车私用等问题。12月至5月,吴超平先后20次因私安排单位公车送其往返成都、雅安、米易icon等地,产生的费用6000余元用公款支付。此外,吴超平先后24次以前往省级部门汇报工作、到成都保养车辆等名义违规报销差旅、住宿等费用2.34万元。吴超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华润雪花啤酒浙江区域公司温瑞销售大区助理总经理康宾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问题。9月至4月,康宾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商务舱共11次,涉及金额16760元。康宾受到降级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过年烟酒放车内被盗!民警提醒:莫把车子当做保险箱】1月11日,市民时女士放在车内的烟酒等物品被盗,总价值一万余元。接案后,民警立即开展研判,迅速锁定嫌疑人踪影。在淮河路步行街,民警将嫌疑人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到被盗物品。目前,该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被盗物品已返还给受害人时女士。民警提醒:车内不要存放财物,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切勿把车子当做保险箱!

#合肥部署防疫措施:婚宴应办尽办#

不得不说,安徽省会合肥已完全超越我们河北省会石家庄了[赞]。

“婚宴不仅是人生大事,也是全市的喜事。”

合肥市将百姓婚事与全合肥市紧密连接到一起,不仅将“市民心连心“思想做到实处,更将百姓婚事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合肥市将喜事连连:

婚庆公司、酒店宾馆、婚纱影楼、汽车租赁、烟酒副食等产业势必在这一政策下迎来疫情三年的第一个“小春天”。成为合肥市三年来第一批复苏产业。

婚宴搭台,经济唱戏。通过鼓励百姓消费,拉动内需,最终实现合肥经济快速增长。

今晚外甥第一次去见他女朋友的父母,请求我这个舅舅赞助礼品[捂脸]合肥规矩是烟酒茶,对吗?#我要上微头条# #合肥头条# #合肥身边事#

【神操作!男子模仿别人盗窃,拘!】近日,合肥市一男子夜间看到一小偷从一家超市卷闸门钻出来,小偷拎着“战利品”却没有被发现,男子心生羡慕!于是自己也偷偷钻进卷闸门,偷了几瓶白酒,也“悠哉”的拎回了家!男子尝到甜头后,仍“贼心不死”,先后四次钻进该超市,盗窃烟酒等物品,涉案价值2万余元!目前,该男子因盗窃被依法刑事拘留。

支持法院判决,让不良商家受罚。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安徽合肥,一大爷超市花了2100元,买了28瓶贡酒,回家后,大爷将酒送给亲朋好友喝,不料,众人喝完酒后均表示头晕、恶心,并质疑该酒为假酒,这让大爷丢足了面子,为了讨回公道,大爷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院,请求赔偿21000元。(来源: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郭大爷是一名拥有33年工龄的退休老干部,退休后,受儿子邀请,郭大爷便在其儿子家中小住了一段时间。儿子家的小区门口有一个超市,郭大爷经常去那里买菜、下棋,一来二往,郭大爷就和超市老板李某熟络起来了。起初,郭大爷买了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喝了三瓶之后,郭大爷觉得还不错,于是,在回老家时,郭大爷一次性买了6件,即24瓶酒带回老家,准备作为礼物,送给众多亲朋好友。然而,当郭大爷把带回去的20瓶作为礼品送出去以后,不断接到亲朋打来的电话,反映该酒酒味不正,有的甚至喝过后出现头疼、恶心、呕吐等不正常现象,这让郭大爷起了疑心,郭大爷严重怀疑该酒为假酒。随后,郭大爷立即返回合肥,与贡酒公司联系查验真伪,经鉴定,郭大爷家中尚存的第一次买的1瓶带包装的酒和喝过的3个空酒盒以及第二次买的准备用来自己喝的未启封的4瓶酒全部为假酒。当天下午,郭大爷带着这5瓶酒和3个空酒盒找到李某,要求把2次购买的28瓶假酒全部按原价退款。然而,李某却称,全款退2100元不可能,他最多退现在没喝得这五瓶酒。眼瞅着李某丝毫没有要退钱的意思,这让一贯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原则的郭大爷异常不满。郭大爷说,他一生中从没有做过一点违背良心的事情,也绝不会因这么点钱去诬陷他人,要求退款未果后,郭大爷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李某10倍赔偿。面对郭大爷的控告,李某侃侃而谈,坚决不承认他卖的是假酒,李某辩称:第一,他在小区门口做烟酒生意,主要的客户群系附近小区居住的人,基本上都是回头客,他不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第二,本店的古井酒有明确的进货渠道,都是从古井代理商处拿的,也有古井厂家的营业执照,如果古井酒出现问题,他可以随时找古井经销商处理,但是郭大爷却拒不同意。第三,他确实给郭大爷卖了28瓶酒,但是,酒拿到郭大爷的老家,几经周折,不能确保郭大爷手中的酒就是从他店里流出去的。然而,法律是需要讲求证据的,不能因为谁会说就偏向谁,也不会因为谁是强者就偏袒谁。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郭大爷提供了两份证据:第一,其在李某处购买的28瓶案涉原浆酒的收款收据、转账记录,以此来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酒厂出具的鉴定结论,欲证明8瓶均为假冒产品。然而,李某却并未提供相关支撑性证据,李某虽辩称其所出售的古井贡酒均有明确正规渠道,但与诉争古井贡酒的进货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李某的辩述意见。同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可以认定郭大爷购买的假酒确出自于郭某处。《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郭大爷支付了酒钱,李某交付案涉贡酒,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便成立,现李某提供假冒伪劣酒,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然而,由于郭大爷仅提供了8瓶酒的证据,并未提供其已送出去的20瓶酒的证据,因此,法院只承认了8瓶酒为假酒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除退还其购买的8瓶假冒古井贡酒的款项600元外(75元/瓶×8瓶),还须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最后,有网友认为,为了真相,郭大爷还应该将送出去的酒要回来,还有网友认为,酒都送出去了,没有要回来的道理,现在法院判商家赔付6000元,又退还600元,郭大爷也算讨了个公道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出售假酒是犯罪行为,应报公安追究刑事责任![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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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一大爷超市花了2100元,买了28瓶贡酒,回家后,大爷将酒送给亲朋好友喝,不料,众人喝完酒后均表示头晕、恶心,并质疑该酒为假酒,这让大爷丢足了面子,为了讨回公道,大爷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院,请求赔偿21000元。(来源: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郭大爷是一名拥有33年工龄的退休老干部,退休后,受儿子邀请,郭大爷便在其儿子家中小住了一段时间。儿子家的小区门口有一个超市,郭大爷经常去那里买菜、下棋,一来二往,郭大爷就和超市老板李某熟络起来了。起初,郭大爷买了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喝了三瓶之后,郭大爷觉得还不错,于是,在回老家时,郭大爷一次性买了6件,即24瓶酒带回老家,准备作为礼物,送给众多亲朋好友。然而,当郭大爷把带回去的20瓶作为礼品送出去以后,不断接到亲朋打来的电话,反映该酒酒味不正,有的甚至喝过后出现头疼、恶心、呕吐等不正常现象,这让郭大爷起了疑心,郭大爷严重怀疑该酒为假酒。随后,郭大爷立即返回合肥,与贡酒公司联系查验真伪,经鉴定,郭大爷家中尚存的第一次买的1瓶带包装的酒和喝过的3个空酒盒以及第二次买的准备用来自己喝的未启封的4瓶酒全部为假酒。当天下午,郭大爷带着这5瓶酒和3个空酒盒找到李某,要求把2次购买的28瓶假酒全部按原价退款。然而,李某却称,全款退2100元不可能,他最多退现在没喝得这五瓶酒。眼瞅着李某丝毫没有要退钱的意思,这让一贯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原则的郭大爷异常不满。郭大爷说,他一生中从没有做过一点违背良心的事情,也绝不会因这么点钱去诬陷他人,要求退款未果后,郭大爷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李某10倍赔偿。面对郭大爷的控告,李某侃侃而谈,坚决不承认他卖的是假酒,李某辩称:第一,他在小区门口做烟酒生意,主要的客户群系附近小区居住的人,基本上都是回头客,他不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第二,本店的古井酒有明确的进货渠道,都是从古井代理商处拿的,也有古井厂家的营业执照,如果古井酒出现问题,他可以随时找古井经销商处理,但是郭大爷却拒不同意。第三,他确实给郭大爷卖了28瓶酒,但是,酒拿到郭大爷的老家,几经周折,不能确保郭大爷手中的酒就是从他店里流出去的。然而,法律是需要讲求证据的,不能因为谁会说就偏向谁,也不会因为谁是强者就偏袒谁。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郭大爷提供了两份证据:第一,其在李某处购买的28瓶案涉原浆酒的收款收据、转账记录,以此来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酒厂出具的鉴定结论,欲证明8瓶均为假冒产品。然而,李某却并未提供相关支撑性证据,李某虽辩称其所出售的古井贡酒均有明确正规渠道,但与诉争古井贡酒的进货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李某的辩述意见。同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可以认定郭大爷购买的假酒确出自于郭某处。《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郭大爷支付了酒钱,李某交付案涉贡酒,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便成立,现李某提供假冒伪劣酒,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然而,由于郭大爷仅提供了8瓶酒的证据,并未提供其已送出去的20瓶酒的证据,因此,法院只承认了8瓶酒为假酒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除退还其购买的8瓶假冒古井贡酒的款项600元外(75元/瓶×8瓶),还须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最后,有网友认为,为了真相,郭大爷还应该将送出去的酒要回来,还有网友认为,酒都送出去了,没有要回来的道理,现在法院判商家赔付6000元,又退还600元,郭大爷也算讨了个公道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同学今天结婚,婚礼场面也很大气氛围搞得也比较浪漫,这个纸飞机放飞梦想也是我这个同学的小创意,就是有点费菜[笑哭],用的烟酒在合肥这边也算不错。不知道我出的份子钱会不会太显小气了[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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