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康复,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糖尿病康复 > 新疆食药监局:淀粉制品抽检50%不合格

新疆食药监局:淀粉制品抽检50%不合格

时间:2022-10-27 15:03:57

相关推荐

新疆食药监局:淀粉制品抽检50%不合格

附:《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餐饮食品监管中的时间,从抽样到出具报告的时间,也就是检验周期最长是,告知同时要求下架,要求整改,如果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进行行政处罚,国家抽查一般由省级药监局督查整改省级抽查一般市级药监局督查整改是否处罚在于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和是否有违法行为,国家抽查一般由省级药监局督查整改省级抽查一般市级药监局督查整改是否处罚在于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和是否有违法行为,先搞清楚因为什么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了国家食品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央转移地方任务。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布第3期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新疆承担)信息。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12月23日国质检监〔〕557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为原料,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不会,他们会则令停止生产,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抽检不合格,食药监局进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范畴,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会强制执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这些不合格的面包,没收销售这些不合格面包的利润,并进行罚款。

本期公布的信息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对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粮食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蔬菜及其制品、饮料、调味品、乳制品、餐饮食品等19大类285批次食品和16批次保健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品监督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272批次,不合格13批次,不合格率4.6%;保健食品监督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11批次,不合格5批次,不合格率31.3%。

本次抽检的粮食及粮食制品主要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粉、玉米片、玉米碴)、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淀粉制品、方便食品(方便面)、速冻面米食品(水饺、元宵、馄饨等,包子、馒头等)等九个品种产品。抽检依据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42个指标,共抽检粮食及粮食制品样品95批次。其中,抽检淀粉制品10批次,不合格样数为5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50%,检出不合格的项目为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

不合格产品信息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1乌鲁木齐县新源兴粉条厂乌鲁木齐县永丰乡永新村乌鲁木齐县新源兴粉条厂乌鲁木齐县永丰乡永新村宽粉(淀粉制品)8kg/袋//5/20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299mg/kg≤200mg/kg2乌鲁木齐祥运食品厂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工业园祥运食品加工厂奇台县天和万德福超市奇台县古城南街(天和购物负一层)鲜土豆粉条200g/袋白姑娘/5/16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430mg/kg≤200mg/kg3沙依巴克区鑫龙食品加工厂乌鲁木齐市西环中大路532号昌吉市汇好美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商城路亚中商贸广场负一层(54区2丘77栋)鑫龙鲜土豆粉条200g/袋鑫龙/5/29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616mg/kg≤200mg/kg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鑫龙粉条加工厂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大路西巷532号乌苏市雪融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市名品广场负一层世强火锅芋头宽粉200g/袋世强/1/13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281mg/kg≤200mg/kg5库尔勒贺友粉条加工厂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北路库尔勒王辉副食品店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万山红批发市场火锅宽粉(贺友)2.5±0.1kg/袋贺友/4/6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398mg/kg≤200mg/kg

饭店使用有质检报告的食品被药监局检测不合格应对谁处罚,会的,抽样到出具报告的时间没有明文的规定,检验周期以前是一个月一次,从监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算起,被处罚人有三天的时间进行陈诉申辩,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级卫生行政部,让别人来评价好不好,

如果觉得《新疆食药监局:淀粉制品抽检50%不合格》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