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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