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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工程范文如何写 实名举报招标投标问题怎么写(五篇)

时间:2020-09-27 08: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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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工程范文如何写 实名举报招标投标问题怎么写(五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实名举报工程范文如何写一

我们怀着一颗诚挚之心,据实检举,原xx县xx乡前寨引线花炮厂,在20xx年该厂在退出过程中,在县安监局局长屁护下出谋划策弄虚作假,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国家赔偿款,侵占原股东应得赔偿款,将建好的厂房霸占为己有,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厂在20xx年4月6日县政府下发了[20xx]16号文定为十家烟花炮竹整改提升企业之一,按照县政府整改提升要求,我们共同缴纳风险抵押金xx0万元,并出资参与了企业建设整改以后,县政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与20xx年12月31日,下发了[20xx]84号文决定全县烟花炮竹上产企业整体退出,因行业政策变化整改为能彻底完成,我厂股份制章程协议未能形成书面签订,目前只能凭双方口头述说,所以我们走不了法律程序。

二、在县安监局局长召开全县整改提升会议上明确指出,可以按照股份制形式整改的精神。与各股东商议成立了原xx县前寨引线花炮厂的建厂事宜并由县安监局科长(高领)主持下,在前寨引线花炮厂的一楼办公室,召开了股东会议。共同约定我厂属于股份制企业,按人民币1万元一股,共同出资建设,以后经营模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生产,统一销售,风险共担,利益按股东所出资金比例进行分红。

三、在20xx年12月31日县政府下发了[20xx]84号文,决定全县烟花炮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我厂停止建设。累计投资134万元,另加风险抵押金xx0万元,其中六股东共出资132.87万元,分别是:xx23.47万元,xx23.6万元,xx26万元,xx19.8万元,xx24.5万元,xx15.5万元,xx1.13万元(其中是老厂以前建设包括工棚30个,两间平房围墙浆引厂,围墙,路边的办公室,生活区,路东引线库房围墙,厂区土地按第一次退出每亩5000元计算在各股东的共同见证下,共作价46万元)。

四、县政府针对十家烟花炮竹厂家,进行统一赔赏,我厂共得补偿款为395万元,另加风险金xx0万元,国家共补偿款为495万元,减去各股东建厂投资234万元其中包括xx0万元风险金,余下261万元全部侵吞个人腰包,只将过股东原始股金132.87万元返还,另外还将各股东共同出资建好的厂房霸占为己有,其他股东一块砖一片瓦也未得到。还有留守期间的人员工资,还有退还的xx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银行利息,全部占为己有。

五、在我厂退出评估期间,与相互勾结,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弄虚作假、欺骗多报在骗国家赔偿款。其中厂区土地面积实际为80亩,上报多达xx4亩。厂内无树木上报多达230棵,设备机械多报,原材料多报,将部分股东机械设备上报,不按国家赔偿价格归还,以上多报部分,两人占为己有。

六、在国家赔偿款到位后,各股东找多次交涉,找其算账,他却说:“要什么钱”。并且态度蛮横,扬言:“就是不给你们,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吧”。还说:“打官司任花钱就是不给你们”。有一亲属在xx县纪委工作(儿侄女亲家纪委常委)。

七、xx县安监局局长在20xx年至20xx年任职期间大肆受贿,其中我厂和另外前寨引线厂每年中秋、春节节日期间,每年每厂送礼两万元。

八、我厂在退出评估期间,一次性给送礼两万元,政府赔偿款已落实到账之际,所有股东找算账,他说:“现在还不能算账,因为赔偿款(395万元)的百分之十的款项,要给县安监局局长为回扣”。20xx年6月29日下午四点左右,送现金40万元给。

以上内容均为据实检举,检举人均为实名,如有虚假,检举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希望领导尽快落实,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之尊严,社会之正义,还百姓事件之真相!

实名举报工程范文如何写二

网络实名_____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北京责任公司________网络实名服务条款

一、?术语解释

为了本服务条款之目的:

1-1?"________"系指网络实名服务的提供商-_________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2?"网络实名"依据上下文之需要,是指(1)由________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即上网用户输入的一个名称(如网站、企事业单位、产品名称等)将该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与之对应的网站、网页、_____或e-mail地址;或者是指(2)注册者注册的在网络实名服务中实现直达的关键词。

1-3?"申请者"系指向________或其代理商提出网络实名注册申请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1-5?"代理商"系指经由________合法授权为客户提供注册、_____、续费、通知等服务的各级代理商。

1-6?"付费"系指申请者在申请注册时支付网络实名服务费之行为,不论其采用代理商代缴或者由系统提交,________以收到申请者付费之日为准。

1-7?"续费"系指注册者为在服务期届满后继续接受网络实名服务,而按照续费当时的价格继续支付费用以获得相应期限的服务期的行为。其时间应以________收到代理商或系统提交的注册者续费确认之时为准。有关续费的具体规定见《网络实名注册规范》(以下简称"注册规范")第七条。

1-8?"注册协议"系指申请/注册者与代理商签订的由代理商为申请/注册者提供注册、_____、续费、通知等服务并承诺根据本条款接受网络实名服务的协议。

1-9?"唯一性网络实名"系指能够确定专有、专用性的网络实名,其具体描述和网络实名服务形式见注册规范第四、1条。

1-10?"注册成功"系指申请者按规定付费后,网络实名服务实际开通。

二、申请/注册者的陈述与保证

2-1?承诺遵守________的有关网络实名的全部规定及________不时之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注册规范、________制定的网络实名的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网络实名复议规则。

2-2?对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所链接的网站/网页(以下简称"对应网站/网页")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已获得对应网站/网页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或授权,或者链接该网站/网页的许可(不包括友情链接等形式或协议)。

2-3?保证向________提供的申请/注册者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陈述。保证同意本条款之效力如同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条款一样,对申请/注册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4?根据注册规范的要求向________提出网络实名注册的申请,并保证在申请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对申请/注册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文件,也不构成对任何第三人任何形式的侵权,保证________不会因接受该网络实名注册或为其提供网络实名服务而构成违法、违约或者对任何第三人的侵权。保证所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不会被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注册或使用网络实名时不具有任何恶意。保证不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络实名名称。

2-5?知道并同意网络实名注册成功不意味着注册者获得任何与该网络实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商誉或者其他权利。

三、费用标准及支付

3-1?申请/注册者同意按照________所公布的网络实名服务费_____标准和缴费时间向________付费或续费,并同意每次续费都将适用续费当时________所实施的费用标准。

3-2?申请/注册者在付/续费时应注明该款项所对应的网络实名和申请/注册者的订单号等以便________核对。若因申请/注册者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前述要求办理而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损失,均由申请/注册者自行承担责任。

3-3?如申请者未能在签订注册协议或以________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网络实名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付费,视为申请者撤回其注册申请。

3-4?申请者没有自己的网站、要求使用企业名片的,申请者应当向代理商酌情支付企业名片制作费用;费用标准由申请者和代理商另行商议决定。

四、________的权利保留

4-1?无论网络实名注册能否成功,________均有权保留与网络实名或其他一系列相关服务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_____权(包括_____申请权)、著作权、专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服务的命名/更名权、价格调整的权利及商业运作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人合作、合并等)权。

五、申请/注册者的权利和义务

5-1?注册成功后按照本条款的规定依法接受________提供的网络实名服务。

5-2?申请者在申请注册网络实名时应如实向________提交如下信息:

1)拟注册的网络实名

2)申请者信息,包括注册联系人、公司名称、地址、email、电话和传真、用户名和密码等

3)其他________要求提交的信息。

5-4?申请/注册者充分认识到与代理商签订注册协议或以________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注册申请并不代表网络实名的注册成功,网络实名注册申请的成功与否是由申请本身以及申请提出的时间等因素决定的。________对网络实名是否注册成功享有最终认定权,在注册成功之前,申请者对有关名称不享有网络实名的任何权利。

5-5?注册者不得在注册网络实名的网站、企业名片等互联网信息上发布表示拍卖、转让、出租、交换网络实名等内容的信息;否则一经发现,________有权立即终止相关网络实名服务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5-6?对于个人注册网络实名但没有网站的,为了保证网络实名服务质量,________不提供网络实名直达功能、也不将该网络实名列在网络实名关键字搜索结果列表中。但是,客户应当正常缴纳注册费用,服务期限从注册当天起算;同时,在服务期内,第三人不得注册该网络实名。如客户在服务期内开通相关网站,________根据客户通知正常审核网站内容,其后将开通本条款规定的各项网络实名功能。

5-7?注册者违反本条款及《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转让网络实名的,原赠送服务全部撤销。

5-8?申请/注册者应完全履行其在本条款、注册协议和注册规范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付费、按规定提供注册资料、应________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等。否则,申请/注册者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六、其他事项

6-1?________的权利和义务?6-1?________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保证申请者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能够注册成功。

6-2?任何人使用"whois"或________提供的其他服务查询一个名称是否已被注册为网络实名时,无论查询结果如何,都不表明该名称一定能够注册成功。

6-3?对下列情形,________不承担任何责任:

6-3-1?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网络实名未能注册成功,除非申请者能够证明________在申请者付费后因过错而未及时进行有关工作。

6-3-2?由于注册者自己或代理商的过错导致注册者遭受损失的。

6-3-3?因不可抗力导致________不能履行其义务的。

6-4?对于网络实名的注册申请和使用的合法性,________不承担任何审查的责任。任何人不应依赖网络实名注册的结果判断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但________保留要求申请/注册者提供材料证明其行为合法的权利。

七、服务期、服务的终止及违约责任

7-1?服务期自网络实名注册证书所记载的起始日期起算。

7-2?注册者未在服务期届满前续费,________有权自服务期届满之日的第二日终止提供服务并注销有关网络实名。

7-3?在服务期内,如果注册者主动申请注销或终止网络实名服务,________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且不退还剩余服务费。

7-4?在下列情形下,________有权变更、暂停或注销注册者注册的网络实名而无需向注册者发出任何通知:

7-4-1?申请/注册者违反注册规范、服务条款和________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申请/注册者的陈述与保证,以及在本条款中援引或者提到的任何其他规定和规章等。

7-4-2?申请/注册者在网络实名注册资料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注册信息,或者隐瞒任何重大信息,或者故意不更新有关信息。

7-4-3?申请/注册者的网络实名注册违法或者依据有效的司法裁定和判决、政府命令等被要求注销或变更。

7-4-4?申请/注册者申请、注册、使用网络实名的过程中或对应网站/网页上存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情形,如含有反动、色情、暴力等内容。

7-4-5?________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的网络实名已导致________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7-4-6?对应网站/网页的内容毁损________或其网络实名注册销售合作伙伴的服务品质或声誉,或者影响到网络实名注册访问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7-4-7?凡________依据第7-4条注销网络实名的,注册者无权要求退款。

7-6?________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注册者经确认注册成功的网络实名丢失、被无故注销的,________在知悉该等情况后,应及时对丢失或注销的网络实名进行恢复,如果无法进行恢复的,________应按照第7-7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7?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________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有关网络实名一年服务期的服务费,以该网络实名申请注册时有效的价格为准。

7-8?________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网络实名的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加以更新,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安排页面。

八、?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条款履行不可能,遭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8-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_____、立法,政府行为等。

8-3?申请/注册者同意: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如黑客攻击、网络中断等,凡出现非________过错之情形的,应当视为不可抗力。

九、网络实名复议规则

9-1?鉴于________无法对申请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审核,由此造成的实名争议,________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特制订本复议规则。

9-2?当申请注册唯一性网络实名时,为了验证其唯一性或者他人对已注册的网络实名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时,________有权要求申请者/注册者或争议双方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拥有该名称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_____注册证书、_____注册受理证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等。任何一方如果不能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将被视为不拥有此名称的合法使用权,________将有权拒绝向其提供该网络实名服务。

9-3?________及代理商均不会对网络实名权属做出任何裁决或判断,但有权依据国家命名管理机构的登记结果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或_____机构的裁决或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终止相应的网络实名服务。这种情况下,________不退还该实名服务费的余款,但允许该注册者另选一个符合本条款和注册规范的名称以替换被取消的实名,其服务截止期与被取消实名取消前的服务截止期相同。

9-4?对于具有唯一性的网络实名,当第三方对该实名的唯一性提出异议,且

(1)当该第三方和该实名的注册者均不能证明自己对此名称享有专有权时;或

(2)当双方均出具了命名管理机构的有效登记证明,但各自的证明结果不同时;

9-5?凡申请/注册者因注册或使用网络实名所发生的任何纠纷而导致经济、法律责任的,均与________无关。凡因网络实名的注册而引起申请/注册者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________、代理商均不充当调停人,由申请/注册者责任自负。由此造成________损失的,注册者应进行赔偿。

十、特别声明

10-1?________不对申请/注册者使用网络实名后的网站访问量、产品销量、经营业绩、投资收益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

10-3?注册成功不意味着申请者已获得有关的_____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的任何法定权利。

十一、附则

11-1?本服务条款的部分条款若被司法机关或_____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本服务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11-2?本服务条款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参照________制定的有关网络实名的规定、政策以及计算机、互联网行业的规范。

11-3?________有权修改本条款、注册规范、网络实名服务形式等,并在________网站(._____)上提示有关内容,但不另行通知注册者。注册者如果不同意改动内容,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服务并不可以要求返还任何款项,除非注册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等改动确实对其造成损害;如果注册者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无条件接受有关变动。

11-4?________向申请/注册者发出的任何通知将由代理商负责送达。涉及重大变动的,________将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11-5?对本条款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条款目的和文本原义以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在解释本条款时加以援引。

11-6?________有权将本条款和注册规范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当出现________被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等情形时,其权利义务由承继者继承。

甲?方:联?系?人:

盖?章(单位代理):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传?真:

联系地址: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编码: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电子邮件:

会?员?号:网?址:

年?月?日

乙方:联系电话:

盖章: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联系地址/邮编:

电子邮件:

年?月?日

实名举报工程范文如何写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八条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七条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第三十条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四条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四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十八条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十一条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中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和跨部门组建的审查调查组。

第五十四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的处理,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实名举报工程范文如何写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受理下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举报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重要的信访举报,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禁隐匿、毁弃信访举报材料。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来信应及时拆阅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对属于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摘抄并提出处理建议后,呈报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对需要经过初步了解再做处理的来信,经主管领导批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初步了解。

第十三条对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或者属于有关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受理的信件,应及时转交处理。

第十四条对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重要信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发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案件查处结果。

第十五条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交办函后六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案件查处结果。如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查处时间。

第十六条对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实名来信,一般应将处理情况告知来信人。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接谈来访人应在专门场所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第二十条接访人员应认真、耐心地听取来访人的叙述,并作接谈记录,必要时可作录音。

第二十一条接访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危险倾向的来访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来访所反映问题的具体处理,依照本规定对来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举报电话应专门设立,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举报电话应保证有人接听。接听人应认真、耐心,并作好接听记录,必要时可作录音。

举报电话为自动录音电话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负责人员应及时听取录音、保存录音和整理录音。

第二十五条对电话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具体处理,依照本规定对来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涉密文件,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信访举报材料应严格管理,不得私自查阅、摘抄、复制。更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和其他无关者。

第二十九条初步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条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来信,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三十二条各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共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名举报工程范文如何写五

根据区纪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区纪委监委机关整治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我镇整治信访举报工作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通过找准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建立目标台账,落实整改责任等举措手段,进一步优化信访举报平台建设,畅通多元信访举报渠道,切实提升主责明确、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凝聚民心的信访举报平台建设水平。

重点整治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处置、管理、督查、督办等六个方面存在态度不端正、研判不到位、分流不及时,处置不及时、不精准,监督不够务实、目标要求不实际、追责问责不够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针对突出问题狠抓落实整改,从精准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扎实规范办理信访举报、加大信访举报处置力度、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工作、维护来访秩序、确保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等六个方面着手,制定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压力传导、落实责任担当、完善反馈工作要求等具体整改措施,边整治、边总结、边巩固,确保信访举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我镇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认真查找问题,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漏项,不走过场。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能改的立行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倒排工期改。同时,形成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围绕筛选、督办、审核等关键环节,完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堵塞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漏洞,以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二)提高受理工作群众满意度

我镇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旨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准确把握纪委检查机关受理范围,依纪依规判断举报问题性质,把检举控告受理好。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深化和改进办理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准确分流信访举报件。明确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件的处置,切实化解群众实际问题。要明确要求,强化责任;强化质效,对群众反映的每一项问题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强化督办,加大监督检查和通报力度;强化安全,进一步落实落细工作要求,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

我镇在受理办理环节,坚决整治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的有价值信息未能有效收集,信访举报研判不精准、录入信息不完善、分流缓慢等问题。在处置管理环节,坚决整治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置,核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不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对发现的涉嫌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听之任之等问题。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我镇由纪委书记带队亲自督查,强化过程监督。坚决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利益等检举控告的交办流于形式,监督检查针对性不强、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不充分、整改促进效果不明显,对跑风漏气、拖延不办、敷衍应付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重视、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加强和规范交办督办工作。

我镇按照《方案》要求,还需加强对交办督办件的跟踪、指导、督查,对问题调查不完整、不清楚、不到位的交办督办件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对办理进度缓慢的进行提示预警。要开展实地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解决,督促交办督办件按期办结。要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答复工作,告知实名举报人信访件已受理,回复办理结果,并做好回复记录。

(七)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

我镇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提出坚持将制度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与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开展制度建设“回头看”,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八)推进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我镇通过总结和运用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化规律性认识,用成功经验指导推动新的实践。通过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坚持开门搞整治,在动员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上下功夫,以专项整治工作实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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