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退休职工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一、奖励对象:
在泰部省属、市直属、区属及以下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1、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2、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奖励标准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奖励期限
自1月1日起, 在省、市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暂按上述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执行。
1、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2、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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