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时首先自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一年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均与第三次住院标准相同)。
精神病患者在省直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且不参与非此类别住院起付线递减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支付,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1%,个人自付9%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符合规定费用的90%,个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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