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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 丈夫强行“圆房” 法院:判刑

时间:2019-06-29 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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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 丈夫强行“圆房” 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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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在,一位老奶奶找到媒体工作者寻求帮助,老奶奶的情绪非常激动,嘴里一直在喊冤枉。

这喊声搞得媒体工作者们一头雾水,这喊冤的事情不应该是去找警察局或者法院吗?是不是找错人了。

后续经过记者对其情绪的不断安抚,老奶奶的神情也是终于平静了下来,哭着给他们讲起来事情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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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因为他的儿子被儿媳告上了法庭,说儿子强奸了儿媳,现在儿子被带走了,还说自己儿子要被判刑,老奶奶感到很恐慌,于是找到了媒体工作者,希望通过舆论来寻求大家的帮助。

这短短几句话让在场的众人都比较烧脑,怎么还有老婆告老公强奸,从来没听过这样的事,于是询问老奶奶是不是被骗了,他儿子真的不是被其他什么人挟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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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奶奶哭着说不是,这件事情千真万确,说着还从身旁的挎包里取出来一个信件。

里面是相关部门下发的通知书,经过媒体工作者验证,原来这件事确实是真的,该案件已经立案,不久便会开庭。

男子被离婚,气愤下强暴妻子

据警方人员描述,事发当天,金某披头散发的走进了警局,然后向相关人员描述自己被强奸了。

看着金某的神情样子,警方依据流程对其进行相关询问,金某表示自己在工作时被孙某强制拉上出租车带回家中,孙某耍着酒疯,并通过暴力威胁对其实施了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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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这时候查到孙某与金某属于夫妻关系,认为只是小两口吵架后闹矛盾,以往也有过相同案例,老夫老妻之间矛盾过火,但一方强制发生性关系,这种案例法律没法明确判决,最后一般是夫妻两自己和解。

就在相关人员正在思考该怎么调节时,金某表明自己在之前还是“处女”,今天是她第一次发生性行为,而且她在此之前也已经向相关法院递交了离婚协议。

在经过相关人员的调查后,也是在找到了金某所表示的离婚协议,同时,在物证科的取证下,也在金某衣物上寻找到血迹与男性液体,后续通过医生,也是确定了金某属于“处女”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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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这件事情与常日里老夫老妻的冷战不同,于是警方迅速立案,以强奸罪的罪名将孙某带回了警局问询。

被逮捕时,孙某还在酒局上,向着周围朋友们说着什么,看到警察时还没意识到问题,直到带回到警局内,知晓自己涉嫌强奸金某时,顿时就不淡定了,他像警察极力解释,他孙某与金某是合法夫妻,夫妻之间发生性行为属于正常事宜,怎么能算作强奸呢。

由于孙某饮入大量酒精,于是警方只得等待其酒醒后对其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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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在询问中,警方确定了孙某对金某进行性行为的事实,也承认自己在与金某发生性行为时,金某曾极力反对,但被孙某采取暴力行为强制发生了关系。

在拿到供词后,物证科也证实了金某衣物上的男性体液属于孙某,人证物证供词三者确定,此事被正式立案,后续转交由法院判决,法院方面也是依据规矩将通知书发到了孙某的家中。

孙某的父母在得知自己儿子被抓后,于是来看望与询问儿子,最终得知儿子与儿媳结婚两年,但妻子仍旧是“处女”,怪不得自己一直抱不上孙子。

婚内强奸

本着对事件认知的各种探求,媒体工作者也是找到了相关法律顾问,向其咨询了关于“婚内强奸”此类案件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判定,婚内强奸这件行为在认定时是依据于《刑法》,根据《刑法》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即使是夫妻也是如此。

这条法律明确了性行为发生本身的首要条件,那就是符合双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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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就有人表示出质疑,认为夫妻既然已经领证,那么双方就都有权利发生性关系,婚内强奸这个罪名属于无效。

也人表示,夫妻二人在婚后都有着传宗接代的义务,作为妻子的一方有义务为后代考虑,两人发生关系都是正常的。

在我国的相关传统中,夫为妻纲一直是两性生活的主调,而且对于夫妻之间冷战或者其他行为相处方式都不是很罕见,出现违背妻子意愿进行性行为的案件还是比较多的,大致分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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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小打小闹,人在气愤状态下过头了,选择报警强奸;

夫妻之间存在极大的不和睦,丈夫强制发生性行为,意图通过亲密行为来促使双方和解,不再冷战;

夫妻之间极为不和睦,已经可以看作“家暴”,丈夫为了显示自己的主权或者为了使妻子屈服于自己而强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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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就是常见的,面对前两种即使是警方也难以判断,古话道: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因此很有可能警方刚准备立案,夫妻两就和好了,即使是已经将丈夫抓回,但妻子撤诉,那警方纯属误工,耗时耗力。

因此,一般在这两种状况下,警方都是派人员安抚女方情绪,不会采取其他措施,后续通知男方来带人回家,夫妻两人自己交流沟通解决问题。

第三种因为已经涉及到“家暴”的范畴,所以警方只得以“家暴”的罪名对其采取措施,这个是强制的,即使是妻子突然撤诉,也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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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很多遭受“家暴”的女方会因为种种其他原因而放弃控诉,比如:家庭、孩子等。警方属于保护女方,但因为“家暴”需要根据轻重等进行量刑判决,所以惩处上一般都是拘役或者管制。

在法院的后续判决中,孙某被认定为强奸罪,但根据其缘由与过程,给予从轻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带来的戏剧

据媒体对事件的调查,这一切的源头竟是因为金某的父母“贪财”。

孙某从小木讷,羞于与女性说话,因此很长时间找不到对象,随着其马上奔三,父母可是万分焦急。

这时候天降喜讯,孙某家的要拆迁,因其地处上海,所以拆迁款可谓是极其丰厚,得知此消息后,十里八乡的媒婆纷纷出动,为孙某开始牵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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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轮相亲下来,孙某看上了金某,于是对金某开始追求,但金某却对孙某不喜欢。

拆迁最后确定为按家庭人口总数分发拆迁款,于是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两人的婚礼很快被提上来日程,这就是纯纯旧社会的包办婚姻,金某压不过父母的意见,在双亲的一哭二闹三上吊逼迫下,不得已答应了婚事,但在新婚之夜,金某就明确表示自己不会与孙某进行同房。

孙某也知道金某因为什么与他结婚,也是碍于自己自卑懦弱,因此同意了金某的想法,希望可以通过时间来慢慢打磨两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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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后不久,金某便以打工为由,离开了孙家,接下来的两年,金某很少回家,过年过节也不多待,吃完饭就走,对于公婆也十分客气,不是太过迎合,在经济上一分钱也没拿孙家的,和孙家保持着鲜明的界限。

案件发生之前,金某向法院提出来离婚请求,要求解除两人的婚约,于5月18日被法院驳回,因为金某只是单方面意见,且男方不存在家暴、出轨等其他个人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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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离婚的消息很快便发酵出去,周围的朋友们都调笑孙某,说他没点骨气,连自己老婆都管不住。

于是在6月14日与同伴喝酒时,此事再次被提及,孙某积压许久的情绪被点燃,于是开车将金某从其工作地强行带上车,在回到家中后,通过暴力手段,恐吓、胁迫强行与金某发生了关系。

历史性带来的法律复杂性

法院判决婚内强奸采取了三处要点:金某是处女、孙某的暴力手段胁迫、金某曾经提出离婚的诉讼。

最为重要的就是第三点,离婚诉讼表明金某已经明确的表示出了自己的“不同意”,但孙某依旧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符合违背女性意愿,因此强奸罪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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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判决结果,很多人质疑“违背妇女意愿”的法律性,认为夫妻关系的证明大于这一点。

但据学者表示,“妇女意愿”本质上大于夫妻身份,这些都是被历史佐证的,原因有:我国已经不是封建社会的“夫为妻纲”,大男子主义是对夫妻平等关系的破坏;妇女意愿是对女性的最大保护;妇女意愿可以最大程度的维系社会正义。

夫妻身份并不能强制两人进行传宗接代的义务,人与人平等,夫妻之间生活是商量着来,不是一个人独大,不是皇帝制度。过去的“封建大家长”使得多少妇女遭受迫害,女人被迫沦为生育工具、劳动奴隶,更有甚者,需要靠牺牲身体来养活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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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恩爱的证明,而不是劳务契约,在工作中,对于老板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员工有权利拒绝,但由于“强权”文化的固结,使得一切不在平等,如果任由大家长思想泛滥,那么夫妻关系很有可能回到封建社会,维护“女性意愿”是很有必要的。

妇女意愿是对女性的保护,女性由于身体原因,会有着诸多不适时期,一旦在这些时期男方强行发生关系,那么对女性身体健康是极为严重的破坏,如果不能保证女性自愿原则,那么很有可能存在兽性压到人性的时刻,欲望占领高峰,对生命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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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由于父权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会出现被迫出嫁的情形,一旦碰见无良父母,那么女性很有可能会毁掉一生的幸福,女性不是物品,被动的接受赠予与附赠,因此保障女性独立,可以给予女性“后悔”的缓冲时间,既是为女性自身考虑,也是为社会安定考虑。

在我国历史上的婚姻买卖中,不乏有贞洁女子,或自杀、或杀掉新郎后自杀、或对新郎进行报复,人命惨案的发生是可以有效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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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是对法律的维护,在婚姻买卖中,女方被强制入洞房后,女性只有生娃终老的命运,警方基于双方符合“父母之命”的家事而无法插手帮助,这条法律的最初就是为了解救这些受害者,使得警方有能力、有理由对其进行约束。

文献参考:《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丈夫强行“圆房”,法院:判刑》

《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丈夫强行“圆房”,法院:判刑三年》

《结婚2年妻子仍是“处女”,丈夫强行圆房,法院:3年以上以下》

《结婚两年妻子仍是“处女身”,丈夫用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震惊!结婚2年仍是“处女”丈夫圆房,法院:判刑,浅谈婚内强奸》

《儿子结婚两年后,突然被儿媳告上了法庭:他强奸我!》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内强奸”之内容解说》

《家暴法律如何判刑》

《如何让看待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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