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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喝了4瓶白酒”!直播PK饮酒过量去世 谁来担责?

时间:2023-06-09 0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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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喝了4瓶白酒”!直播PK饮酒过量去世 谁来担责?

近日

网红“三千哥”(本名:王某丰)

直播饮酒过量去世

引发了网友关注

01

好友称喝了至少4瓶白酒

“三千哥”的好友赵先生此前曾多次发布和“三千哥”一起吃饭、喝酒的视频。对于好友的去世,赵先生感到很意外:“我和他是很要好的朋友,真没想到他会以这样的方式去世,他是非常好的一个人,非常直爽。”

5月20日,赵先生曾发布悼念“三千哥”的视频:“今天来见你最后一眼,一路走好!愿天堂没有狠PK,没有白酒……”

“三千哥”是否真的死于PK饮酒过量?赵先生表示:“他应该是16日那天去世的,16日凌晨1点多PK结束后,到了下午1点钟的时候发现人已经没了。前面我不知道喝了多少,但是后面的视频我看他喝了差不多4斤,先喝了3瓶没吐,第4瓶又喝了……”

赵先生的说法得到了另一位视频博主的印证,该博主在5月20日下午开直播,回顾了“三千哥”的PK过程:“他一共打了4把PK,第一把打了1个,第二把打了2个外加3个红牛,第三把没输,第四把输了4个,一共喝了7个白开水(白酒)加3个红牛。

从网上盛传的“三千哥”最后一次“打PK”的视频来看,他喝了三瓶白酒之后明显有点不适,但手指着镜头表示“我命由我不由天”,随后又喝下了第四瓶。

“三千哥”饮酒过量以后,为何没有亲人送他去医院?赵先生解释了原因:“喝酒后他就是一个人,一直是这样,他身边留不住人,边上有人会憋不住骂人。等到下午家人发现,人已经去世了。”对于这场意外赵先生表示:“他的家人都很难受,和他打PK的人并没来。”

就有网友质疑“三千哥”意外去世可能是长期PK饮酒导致身体不好,赵先生回应道:“最近他的身体还好啊,以前他是真的没钱,这几年通过自己的努力也挣了点钱,欠的钱也还上了。我就跟他说‘不要这么拼’,最近他也没怎么喝酒,没事就跟同学打打麻将、养养身体,酒已经尽量少喝了,不知道为什么当天又喝上了。”

02

相关账号大多无法查看

在“三千哥”的悲剧发生后,三千哥(八方世界)、三千哥(八方天书)的账号已经注销,三千哥(9237)的账号则是被封禁,只剩三千哥.(焚骨之城)的账号仍能正常观看。三千哥.(焚骨之城)的账号认证是深圳市一体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客服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03

平台规定直播中喝酒属于三级违规

关于“三千哥”直播PK喝酒的行为是否违规,《直播行为规范》中规定,直播中喝酒属于三级(一般)违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主播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断播、封禁开播权限(1天到一周不等)、限制使用连线/PK/OBS/商品分享等部分或全部账号限权/功能(1天到一周不等)等处罚。

04

律师:行为自担风险,很难追责

就“三千哥”与人PK喝酒最后导致意外身亡的事件,重庆的张公典律师认为:“‘三千哥’是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明知自己酒量如何,过度饮酒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依旧选择将4斤白酒喝下。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发现他人威胁、引诱或者劝酒,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自担风险,因此意外身亡也很难进行追责。”

就有网友质疑与“三千哥”PK的博主是否应该担责,张公典律师表示:“虽然《民法典》中提到过连带责任,共同饮酒者也有法律责任,但是只有四种情况可能承担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还劝其饮酒、三是未将酒醉者护送回家、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与‘三千哥’PK的博主是网上PK喝酒,很难满足这四种情况,不易被追责。”

至于直播平台是否担责,张公典律师分析:“直播喝酒不是一种可能致伤致残的高度危险行为,在视频博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理论上是可以做到风险可控的,所以这种直播很难界定是否违法。同时,大平台每天有海量的直播,很难做到100%的监管到位,平台能做的就是事后监督以及接到举报后处理,所以要想追责也不容易。”

如何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自甘风险”原则,你了解多少?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原则。从民法典对“自甘风险”的规定来看,自甘风险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

二是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

三是接受该危险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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