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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中秋节到了,有HR咨询滨哥,单位要给员工发福利,那么这些福利是否列入工资总额,作为来年的缴费基数呢?本期滨哥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每年的中秋节不少单位或多或少都会给员工发点福利,当然形式也是多样,发现金是最受欢迎的方式,另外购物卡、各种消费券、月饼、水果等等也是单位常见的发放形式,在实操中,发放现金毫无疑问肯定是要计入工资总额的,但不少HR认为我们发个购物卡,或者发个月饼、水果礼盒什么的应该算作福利费,不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吧?其实这里面有个误区就是福利费是会计学中的概念,它和工资薪金、奖金等都属于会计学中应付工资薪酬科目,而工资总额是统计学的概念,它的定义范围和应付职工薪酬有很多重合的地方,很多HR往往容易混淆分不清楚,按照会计科目的思维去定义工资总额是不正确的。
关于中秋节发放的所谓“福利”,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都可以看做是企业发给职工的节日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和人社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都应当列入工资总额,有HR问了,发月饼,水果礼盒也列么,因为企业购买月饼、水果礼盒等实物发给职工时进行了个人量化,价值标准都能够体现,因此应当是列入工资总额的,实际从会计角度还需要列入计征个税的基数里面的。当然,有的单位过节会组织聚餐,或者购买一堆月饼、水果什么的职工聚在一起消费了,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进行个人量化的,也就无法列入工资总额中去。因此从理论上看,凡是能够量化到个人的中秋福利都应当列入工资总额,但在实操中还是比较难以明确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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