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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后续治疗费不属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范畴!

时间:2018-11-08 16: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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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后续治疗费不属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范畴!

裁判要旨

工伤后续医疗费是职工治疗工伤的后续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康复类项目;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职工工伤治愈后治疗因工伤引发的关联疾病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赔偿项目。因此,工伤后续医疗费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者性质不同,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续治疗费不属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范畴!

案情简介

12月30日6时许,杨新成在鑫和公司处工作时因站立的梯子滑移而受伤,当即被送往秀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多处受伤, 2月2日杨新成伤情好转出院。于4月16日向秀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6月13日依法认定杨新成受伤为工伤。后杨新成向秀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8月 4日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杨新成的工伤为拾级伤残。

双方因此次工伤发生争议经法院判决生效后,鑫和公司已经向杨新成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检查及鉴定产生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合计54834.82元。

10月25日,杨新成在秀山县人民医院进行了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处内固定物需取出手术,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6793.52元,杨新成要求鑫和公司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鑫和公司拒绝支付。

杨新成于12月13日向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同年12月14日,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杨新成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法院裁判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3月15日作出()渝 024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新成的诉讼请求。

杨新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诉讼。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9日()渝04民终520号民事判决 :撤销()渝0241民初 2659号民事判决 ;鑫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 新成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7765.52元。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杨新成主张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系杨新成在秀山县人民医院进行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处内固定物取出手术产生的费用,属于治疗工伤而发生的费用,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判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时,杨新成工伤治疗尚未终结,该费用尚未产生,亦未涉及杨新成主张的该项费用。

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了使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者医疗终结后,寻找到新的工作之前,有能力医治因伤病引发的其他疾病。故杨新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包含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

由于鑫和公司未给杨新成交纳工伤保险,杨新成主张的相关费用又属于工伤治疗必然产生的费用,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鑫和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杨新成请求的工伤后续医疗费6793.52元、护理费9×100元 =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元=72元,共计7765.52元,于法有据予以确认。

法官评析

本案一二审争议焦点是后续医疗费是否包含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内。

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大体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伤残待遇、死亡待遇。其中,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因此,我们可以明确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赔偿项目,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康复类项目,两者性质不同,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待遇。之所以要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作为伤残待遇项目,是因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其身体仍然存有残疾,可以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为因工致残职工以后的医疗提供保障,而不是支付的治疗工伤的费用。在工伤治疗终结前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范畴。

本案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就是将治疗工伤的费用纳入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范围,将性质不同的两个赔偿项目混淆。杨新成因工致残,获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赔偿项目,目的是为了保障以后的生活和医疗。因本次工伤骨折,杨新成后续进行骨折处内固定物取出手术产生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保险医疗待遇。一审判决将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与伤残待遇项下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混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改判。

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参考与研究》第4期

文章作者:陈明生赵彬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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