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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保局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办发[]5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收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94号)规定的缴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并明确自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10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确定;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城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250元;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50元,差额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补助缴费,包括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的,重度残疾(一、二级)居民,在校(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中属于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的;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除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外,还需由个人足额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度财政补贴部分按照每人520元缴纳。喜欢本文的亲,记得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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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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