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来了!
广东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正式公布!
★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
★各地市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更全更细的补贴标准
快来看通知全文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现就做好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7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严格落实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自觉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补助经费测算及具体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7月29日
来源: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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