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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未达到醉驾标准 拘留+吊销驾驶证!?

时间:2019-12-22 1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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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未达到醉驾标准 拘留+吊销驾驶证!?

漯河交警漯河市交通管理支队官方平台

8月5日,宋某(男,30岁,商城县双椿铺镇人,持C1驾驶证)驾驶豫SQ325*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厦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厦门路西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漯河市舞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化验,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民警在对其作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宋某于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商城县交警查处,驾驶证从B2降成了C1,此次属于“二次酒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舞阳交警大队对宋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面对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宋某也是后悔不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李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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