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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哪些杀人不留痕迹的案例 不留外伤 没有破绽?

时间:2021-05-08 01: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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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哪些杀人不留痕迹的案例 不留外伤 没有破绽?

古代杀人不留痕迹的案例,被记载下来的有很多,只要案子被破,便是奇案一桩。

清朝烫蛇钻洞杀夫

清朝安徽知县倪廷谟,在一次微服私访时,发现一座新坟头上布满了苍蝇,觉得可疑,就找当地的地保前来问话,地保告诉他,这是一个刚刚病死的年轻人,并带他去亡人家中看望问候遗孀。只见那遗孀面带慌张,神不守舍,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好像有什么隐情。

所以县令就命下人开棺验尸,然而并没有什么收获,看到的只是一具骨瘦如柴的遗体。虽心生疑惑,但打扰了亡灵,并且没得到有用的信息,所以就向亡灵遗孀表示歉意,并保证三个月内给对方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就引咎辞职。

随后县令就每天到处找线索,有一天碰到一个渔夫,两人很谈得来,渔夫跟他透漏了一个自己亲眼所见的真事。他说,自己有一次去偷东西,看到那家妇人和一男的,将另外一个男的绑在床上,然后,用香火烫一条竹筒里的小蛇,蛇疼的乱钻,男子用竹筒引诱蛇钻入床上男子的后庭之中,随后一声惨叫后归天。

县令第二天就命令差役将渔夫带到公堂,命他作证,随后,亡灵遗孀在证人面前,无法抵赖,便承认了杀人的事实。再一次开棺验尸后,男子体中果然有一条死去的小蛇。

就这样,奇案告破!凶手男子被斩立决,女子被凌迟。

这种问题不能回答的太多,恐怕别有用心的人会仿照古人图谋不轨。

有时真的很佩服古人的智慧,只是有些人没把聪明用在正经地方,这才造成了一桩又一桩杀人不留痕迹的奇案。

在古代,这类案件有很多。

究其原因,除了这类刑事案件的作案手法较为隐秘,不易被发现外,与刑侦、法医、毒理检验等技术手段落后有关。

同时,古代审理案件多是依靠个人主观推断。虽然历代的刑事法律上都规定了“无供不可定案”。可古代的官吏,通常对辖区范围内的大小事务都得管,行政兼理司法,侦查兼理审判,忙得一塌糊涂之下,有时就只依靠“大刑伺候”的刑讯方式办案。

就算断案如神的包拯、狄仁杰等,办案时只要自己觉得推断合理,哪怕证据不充分,也会对嫌疑人动用肉刑。一顿板子下去,不招也得招。

在没有如DNA分子、指纹比对、痕检、血型、声纹……等相关技术支持和检验的前提下 ,甚至还闹出如 “滴血认亲” 那样的笑话。

既然是重推断轻证据,不法之徒在作案时,就会搅尽脑汁千方百计去寻找作案方法,以图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历史上这类在现代看来稀松平常的如,捂死、投毒等,从外表上不易被察觉的作案手段一旦告破,断案的官吏就会被“神化”。

春秋时期有个案件,是由“铸刑鼎”,并开创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郑国执政子产办理的案子。

闻声断案

某天早上,子产乘马车回衙门,路上经过一户人家。门口挂着白灯笼,显然家中有人去世。正在办理丧事。

这时,屋内传出了一个女人的哭喊声。子产让车夫停下车,仔细地在屋外听了一会儿后。吩咐车夫前去打探一下,看看这个啼哭的女人到底是谁?

车夫见子产脸色凝重,知道大人一定是发现了什么。于是,连忙进屋内询问。 原来,哭喊的女人是这户人家的女主人,因为丈夫刚去世,正在伤心痛哭。

子产听完,立刻命车夫赶回衙门,准备升堂。 回衙门后,子产立马吩咐衙役,即刻前去将啼哭的女人捉拿归案。

车夫听后大惑不解,就问子产,大人为何要抓刚才在屋内啼哭的女人?

子产对车夫说 : “一般来说,常人对于至亲的人,生病了就会忧愁,而将要死去会感到害怕,到死了以后就悲哀不已。今天听到的那个女人的哭声,没有悲哀之意,且有畏惧之情,所以我断定这里面必有问题。”

审理时,女人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子产又命杵作对尸体进行重新检查,结果,仍然勘查不出是否为他杀。

子产看了看女人,吩咐衙役准备“大刑伺候”。女人一听,吓得半死,连忙招供,说丈夫是被自己和奸夫联手,以毒针扎头、捂嘴的方式将其杀害。


(子产曰:“其声惧。凡人于其亲爱也,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今哭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韩非子·难三》)

这案件有几个版本,有的版本说丈夫是脖子被勒绞杀的。若真被勒死,脖子上应有勒痕,一看便知。因此,毒杀的版本更为可信。

子产没借助任何的技术手段,光凭自己的主观推断来办案,使得刑事案件在审理上,出现极大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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