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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与子无血缘关系 父亲能否争取儿子抚养权?

时间:2020-07-12 15: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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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与子无血缘关系 父亲能否争取儿子抚养权?



儿子不是父亲亲生的,在与亲生母亲离婚时,能否要求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继子?按照常理,会简单地以血缘关系来决定孩子的抚养问题,但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中心法官却不走寻常路,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把上述抚养问题一并化解。

原告覃某经人介绍于1月与被告周某认识,此时覃某已怀胎7月,也许迫于腹中胎儿即将出生的压力,双方经过简单的了解后于1月21日登记结婚。4月20日覃某生育周某先。周某先出生后与周某及其父母一同生活在玉州区某镇老家。覃某因与周某吵架,于到玉林市打工,并与周某分开生活至今,期间偶尔回玉州区某镇老家看周某先。

主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周某虽然与周某先无血缘关系,但周某先从出生就随周某一同生活至今六年多,周某对周某先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继父子关系与亲生父子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周某有要求抚养周某先的权利。同时综合考虑原、被告抚养能力,周某先生活、学习、成长环境因素,认为继父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法官将案件法律适用情况与覃某释明时,覃某不理解仍坚持周某先与周某无血缘关系,不同意由周某抚养。但主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而是从周某先现实的生活情况出发做覃某工作。覃某也认可被告周某及其父母对周某先不错,也承认自己到玉林打工后回去看周某先的次数较少,自己与周某先较为陌生,反而周某先与被告及其父母关系很亲密。周某也表态会对周某先视如己出,好好抚养成人,同时也表示覃某在不影响周某先学习生活情况下,覃某可随时探望。最终,覃某同意被告周某抚养周某先。

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罗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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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新律师系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四川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四川省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监事;获得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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