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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状告“腾讯”获赔30万!

时间:2020-02-29 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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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状告“腾讯”获赔30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998年11月诞生于中国深圳,是一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科技与文化公司,秉承着“一切以用户价值为依归”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亿万网民提供优质的互联网综合服务。

腾讯旗下涵盖社交、金融、娱乐、资讯、工具、平台以及人工智能多个模块,平日里接触最多的莫过于微信、QQ、微博这类社交软件,总的来说,腾讯的大名可谓是全国知名。

前不久,全国知名的腾讯来济状告山东“腾讯”,7月9日,济南中院通报了民三庭近日审理的这一起商标侵权案,最终法院判决,山东“腾讯”立即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腾讯”商标于2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范围包括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商标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续展后延至2月27日。

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并在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山东“腾讯”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的交易中,应该保证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遵守最基本的商业道德,而这次的案件中,原告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仅是享有“腾讯”商标的专有权,同时也是拥有“腾讯”企业字号权利。

被告的山东腾讯在成立,时间上就是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后成立之后,并且此次的案件中,“腾讯”已经是众人都知晓的大企业,山东腾讯使用“腾讯”字样作为企业名构成侵犯企业权利的同时,还容易造成混淆误导相关公众,因此,被告山东腾讯所使用的“腾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明目张胆的直接使用人人都知道的“腾讯”二字,背负了侵权的名号,这个企业日后的发展着实堪忧。“傍名牌”、“打擦边球”等等急功近利的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时的利益,但是面对随时会到来的侵权、诉讼、赔偿、道歉等处理,真可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企业的名声一落千丈、企业收益尽数赔偿等等需要承担的后果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与其绞尽脑汁攀附他人的商标品牌荣誉,不如自己拥有一个商标然后再公司成长的过程中培养品牌荣誉,即刻起委托拉沃提交一份商标申请书,您就是下一个商标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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