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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时间:2020-12-22 15: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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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1995北京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林计通字[1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 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次

1总则

2总体布局

2.1一般规定

2.2公园区划

3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环境容量

3.2游客规模

4景点与游览城路设计

4.1景点设方

4.2游览线路设计

5植物景观工程

5.1一般规定

5.2植物景观设计

6保护工程

6.1一般规定

6.2生物资源保护

6.3景观资源保护

6.4生态环境保护

6.5安全、卫生工程

7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一般规定

7.2餐饮

7.3住宿

7.4娱乐

7.5购物

7.6医疗

7.7导游标志

8基础设施工程

8.1一般规定

8.2道路交通

8.3给、排水

8.4供 电

8.5供 热

8.6通 信

8.7广播电视

8.8燃 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一般规定

9.2设计说明书

9.3设计图纸

9.4附 件

附录A 术语解释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C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D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E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F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附录G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要求,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1.0.5.3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6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总体布局

2.1一般规定

2.1.1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态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在充分分析各功能特点及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森林公园区划

2.2.1区划系统

2.2.2功能分区

森林公园

1、森林旅游区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狩猎区

野营区

休、疗养区

接待服务区

生态保护区

2、生产经营区

3、管理、生活区

行政管理区

4、居民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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