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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 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时间:2022-12-25 2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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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 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但书部分:“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被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将被宣告无罪。

法律适用案例节选【()最高法刑再4号 】

“本院认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司注册资本类型、结构等的要求不断改变,相关法律法规会相应作出修改和调整,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评价标准也会发生改变。对于审判时相关法律法规已修改,违法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降低的虚报注册资本情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故顾某某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顾某某、刘某某、姜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顾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顾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张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刑法》第37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被认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将被定罪免刑。

法律适用,案例节选【()京01刑终396号 】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某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对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上诉人孙福军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0108刑初389号刑事判决的主文。

二、上诉人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72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犯罪情节较轻”是可以宣告缓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缓刑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律适用,案例节选【()京刑终87号】

“本院认为,

.......但鉴于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征在家属的协助下,主动退赔了人民币3049万余元,已经足以全部挽回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降低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能真诚认罪、悔罪,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法律适用,案例节选【()辽0726刑初60号】

“本院认为 ,被告人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结合社区机关矫正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对被告人苗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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