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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可以主张工资吗?

时间:2021-01-16 20: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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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可以主张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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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评“病假”工资

常/法/顾/问

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分享&学习!

陈业鹏

【案情简介】

甲于5月入职A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7月甲在工作时被货物砸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劳鉴委”认定为「“伤残8级”、“生活自理障碍未达级”、“停工留薪期自7月28日至6月17日”」

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甲以医院出具的《疾病请假证明书》向A公司领导要求病假。

【案情聚焦】

1、停工留薪期待遇指?

2、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能否跨越企业请假手续请求病假?

3、病假有无期限?

4、病假员工待遇?

【问题解答】

1、工伤期间,甲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鉴于“劳鉴委”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A公司工伤员工甲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07月28日至06月17日(注:甲7月工资已付,自8月至6月17日,预共计10个月10工作日),该期间,甲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其中,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而停工留薪期待遇由A公司负担。因甲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3850.51元/月,故贵司该期间应当负担的工资数额为40531.68元(10个月*3850.51元+3850.51元÷19天*10天)。

引申:当甲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获得补助金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在A公司解除或终止与甲的劳动关系时,甲可获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四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单位:A公司)。

2、应综合考虑职工的病情以及职工不能按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客观原因

不能片面的以是否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或员工是否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来判断是否应当批准病假。

医疗机构病休证明的真伪存在甄别难度,假设出具病休证明的医院没有甲的挂号记录等就医材料,但不能排除甲没有常规的就医流程,比如医生在“望闻问”之后便开具病休证明的情形。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甲拥有身体健康权,只要甲病情属实且有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A公司当然应当批准病假。

3、甲以其工龄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期(3个月)

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甲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自6月18日至9月17日至,目前已过医疗期。

引申:特殊医疗期简要了解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对于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

①只要职工患有特殊疾病,无论其工作时间长短,均至少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24个月仍不能痊愈的,可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否延长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②“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是对疾病的描述,而并非对医疗期时间的规定,24个月只是疾病持续的状态,并非为24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劳动能力尚存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工作。职工虽有权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是否延长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4、医疗期期间,员工可以主张工资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甲在医疗期期间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该待遇由A公司负担,其医疗期工资待遇计算可以低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该期间A公司仍需向甲发放医疗期工资5040元起(2100元*80%*3个月)

【案例评析】

对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企业都应及时参加和缴纳工伤保险,尤其是房地产、建筑、生产制造和加工等行业,用工形式灵活,管理松散,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因此,参加工伤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高额赔付的风险。

是滴,我就是个卖“保险”的!法律,为您保驾护航。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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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晚作于元岗某奶茶店,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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