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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全!宿迁一女子干活时眼睛受伤被摘除

时间:2020-12-18 18: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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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2月29日,泗阳县裴圩镇某村村民李某甲在侯某某、李某乙合伙经营的家庭作坊中提供劳务时,右眼不慎被汽罐盖喷出的气体致伤。受伤后,李某甲被侯某某、李某乙先后送往江苏省中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侯某某、李某乙支付了李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食宿费及交通费11万余元。出院后李某甲因右眼被摘除无法正常劳作,且尚需后续治疗费用,多次找侯某某、李某乙协商赔偿事宜,要求侯某某、李某乙连带赔偿其后续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义眼)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侯某某、李某乙则认为已第一时间将李某甲送至医院救治,也支付了相应费用,不能接受李某甲提出的赔偿数额。李某甲将侯某某、李某乙诉至泗阳法院。

调解经过

泗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初步甄别,该纠纷适宜诉前调解,于是在征得李某甲同意的前提下,将案件分流至“臧波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调解员臧波详细了解案情后,于9月17日将李某甲和侯某某、李某乙请到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臧波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劝导。了解到李某甲和侯某某、李某乙均是同村同组的老乡,且侯某某、李某乙对李某甲干活受伤一事其实一直心存愧疚这一情况后,臧波又采取“换位”调解法,对他们分别进行疏导,侯某某、李某乙也表示:“李某甲给我们干活受了伤,我们也于心不忍,但是她要的赔偿数额太大,我们也是小本经营,实在是承受不起。”掌握了这些信息后,臧波发现双方仅仅是因为赔偿数额问题存在分歧,于是又开始做李某甲的工作,李某甲也表示,赔偿数额可以退一步,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依法、合理地解决赔偿问题。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臧波多次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侯某某、李某乙除已支付的11万余元外,再赔偿李某甲15万元。协议达成后侯某某、李某乙从银行取了15万元现金当场支付给了李某甲。一起因提供劳务受害引发的纠纷,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劳务提供者李某甲在为侯某某、李某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到伤害,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纠纷发生后有多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诉前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本案中的劳务提供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自行协商未果后,通过法院诉前调解进行协商调解,该维权方式具有调解及时、履行及时、不伤和气、不收取诉讼费等优点,满足了当事人的多元化解决纠纷需求。本次调解的案件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750元(按照减半收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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