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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用人单位应主动避免“过度加班”和“无效加班”

时间:2018-11-28 21: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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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用人单位应主动避免“过度加班”和“无效加班”

关键词:过度加班 无效加班 加班认定 工作效率

用人单位为何安排加班?那肯定是因为有额外工作需要员工加急完成。但现实真的是这样吗?作为一个企业管理者,你真正了解加班员工的想法和心理吗?从员工的角度分析,其会认为“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都应算加班,公司要支付自己加班工资”,但事实上很多加班都是无效或刻意的。法律上“加班”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额外工作任务而需占用员工非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正是因为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仍然在为用人单位服务并创造额外价值,法律上才要求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对价的加班工资。换句话说,如果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付出劳动并没有为用人单位创造额外价值的话,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任何对价,因为这种超时劳动并非“加班”。

之所以会产生“过度加班”和“无效加班”,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种主观心态:1、增加用人单位安排自己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概率;2、为自己在公司领导面前争取好的印象;3、利用和消耗企业资源,等等。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部分用人单位的领导,将加班设置为企业的一种文化,其所谓“不加班不是好员工”。而员工呢,也迫于人在屋檐下。明明已到下班时间,但领导还没有离开,自己也只能装装样子在那里工作,实质上心理是非常压抑和困惑的。我们认为,长此以往,企业将会丧失凝聚力和既合力。造成员工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懒散,工作积极性降低,情绪低落,得过且过,最终受害的还是企业自己。

就如何避免“过度加班”和“无效加班”,我们认为应从劳资两个方面来剖析。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管理者应着重于实质而非表面,应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结果价值为第一要务,而不是纯粹的以时间作为评判标准。殊不知你安排员工加班的同时,也在消耗企业的资源和增加用工和管理成本。其次,过分强调加班,会导致员工养成懒惰拖沓的不良习惯。本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其必然会带有情绪的消极拖延,最终导致双输局面。再来,建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加班认定标准,把控加班审批流程,杜绝无谓拖沓加班,惩治虚假恶意加班。从员工的角度来说,应尽力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利用空余时间实现自我提升。匆匆光阴,勿将黄金年华错过。另外,也应学会合理分配自己的工作层级和工作时间。在工作交叉繁杂时,懂得区分轻重缓急,学会掌握取舍得失,才可以令自己游刃有余,灵活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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