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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查出前夫离婚前出轨仍获精神赔偿

时间:2022-04-13 0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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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查出前夫离婚前出轨仍获精神赔偿

河南一例案件显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获法院支持。

案例显示,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法院认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引: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维空间按注:按上述规定,有如下问题

1、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时同意离婚但未发现对方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忠情形,能否可以在离婚后再行诉讼要求精神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

2、如果说无过错方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时并未发现被告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而是以其他理由离婚后,是否也可以再行诉讼要求以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也可以。

3、离婚后时效多长可以起诉,其时效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呢?按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应该理解为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但此处应时除斥期间为妥。

总的来说,是以是否发现为前提的,但问题并未就此完结,因为何为“发现”难以定认。比如,离婚时无过错方提过对方有与他人同居情形,但没有提供证据,或无法提供证据,离婚后才取得证据的,算不算原来已经发现呢?如果认为发现了,那为什么一定要起诉离婚时提出呢,是出于对审判资源的节约吗?那么又如何看待诉讼时效呢?是要效率而舍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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