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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 房屋变更登记可以撤销!

时间:2022-09-12 03: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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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 房屋变更登记可以撤销!

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杨某上演“金蝉脱壳”,将其仅有的一套房屋作虚假买卖予以转移,造成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海门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明察秋毫,通过判决撤消了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房产的行为,并最终促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清偿。

案 情

6月,杨某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吴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借条上写明借款时间为一年,双方还对利息等进行了约定。

一年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经吴某多次催促,杨某都没有如约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义务。

8月,吴某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吴某申请强制执行,但杨某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

吴某在多方查证后,发现杨某于2月偷偷的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了他的弟弟杨小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

1月,吴某以杨某恶意转移财产为由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杨某将房产过户给杨小某的行为。杨某以及杨小某辩称,房屋是合法转让取得,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应当予以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杨小某没有提供房屋购买合同,交款凭据等物权有关的证据,因此,对于杨小某所主张的房屋由其购买取得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杨某在向吴某借款之后,为了逃避清偿义务,在吴某起诉之前将个人的财产予以转移,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遂作出了撤销房屋变更登记的行为。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五花八门,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律不会容忍。以房产为例,债务人一般会通过赠与或者低价转让的方式将房产转移。只要能证明债务人在债务存续期间,房产赠与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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