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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欲打司机反受伤 法院:司机构成正当防卫

时间:2022-04-12 17: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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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欲打司机反受伤 法院:司机构成正当防卫

一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将携带的编织袋挡住通道,司机要求往后挪一挪,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该乘客随即从编织袋中拿出一把老虎钳欲砸司机,双方在抢夺中导致该乘客多处软组织损伤。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公交司机耿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2月29日下午5时许,正值乘车高峰,羌某携带一较大体积的编织袋登上耿某驾驶的公交车。因羌某将编织袋放在车门口,影响乘客上车,耿某遂请羌某将编织袋向车子后面挪一挪。羌某以车上人多、无法移动为由予以拒绝。

当公交车行至下一站时,因有乘客要上车,耿某再次请羌某将编织袋往后挪。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羌某随从编织袋中拿出一把老虎钳欲砸人。耿某在另一男性乘客的帮助下,夺下羌某手中的老虎钳。羌某以其受到伤害为由,拨打110报警。当日羌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住院8天观察治疗。后羌某委托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左肩、左膝等疼痛,系外力所致软组织损伤,与该起纠纷存在因果关系,但未达到伤残等级。

多次索赔无果后,羌某一纸诉状将司机耿某告上了港闸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5万余元。

一审审理中,乘客成某作为证人出庭陈述:我上车时,发现有一个较大的编织袋堵在门口,听见司机耿某说了几声把东西往后挪,羌某边拿边骂,并打开编织袋拿出老虎钳,双方发生争吵,后羌某拿了老虎钳上前欲打耿某,耿某与另一乘客一起抢下老虎钳,之后羌某说耿某打人并报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耿某为维护车内正常秩序,要求羌某往车厢后面挪动,羌某不听指挥反与耿某发生口角,并拿出老虎钳要打人,羌某对纠纷起因应承担责任。羌某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内拿出老虎钳要打人,已对车内公共安全构成较大的危险,耿某与车内另一乘客及时夺下老虎钳,排除了危险,耿某与乘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本案羌某的伤情为多处软组织伤,在激烈的抢夺老虎钳的对抗中,多处软组织伤没有办法避免,相对于老虎钳砸到人的可能伤害后果,未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耿某对羌某的因伤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羌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软组织损伤属于未超过必要限度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被告耿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原告所实施的,原告的侵害事实在先,被告的防卫行为在后。耿某为了防止本人以及车上乘客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与他人一同抢下老虎钳,该行为正当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软组织损伤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轻微伤,在争抢老虎钳的过程中,双方难免会发生揪扭,即便造成被告多处软组织损伤的后果,但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告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刘得兵 刘猛 古林)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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