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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护理医疗事故

时间:2022-03-03 11: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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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护理医疗事故

10月8日,患者胡XX(1949年10月10日生)因“反复头昏乏力,加重伴胸闷一月”入住被告人民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慢性脑供血不足、高血压、脑出血后遗症、冠心病、室性早搏、心功能Ⅱ级等,予以控制血压心率、改善重构、改善心脑工学、活血化瘀、营养心肌、补液支持处理。10月10日4:50夜班护士巡视时发现患者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5:40宣布死亡。在此过程中,产生医疗费3878元。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于7月3日作出东南司鉴中心[]医损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中关于医方的诊疗行为记载:

1、根据患者入院后相关检查结果及病情观察,医方对患者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出血后遗症,合并贫血、低蛋白血症、低钠血症、电解质紊乱诊断成立,诊断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2、患者患有严重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出血后遗症,合并贫血、低蛋白血症、低钠血症、电解质紊乱等,系高危病患,医方重视不够,特别是患者于10月9日18:00左右突发昏厥,血压低,病情已发生恶化,医方在处理上,仅予以“不增加补液,嘱吸氧、停用降压药物,继续观察生命体征”处理,未进一步考虑昏厥的可能原因和后果,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持续的观察监测和积极处理(如心电监护、复查心电图、心肌酶等),存在一定过错。

3、患者入院后10月8日临时医嘱动态心电图未能实施检查。10月8日长期医嘱为一级护理,但根据护理记录,10月9日22:00直到10月10日4:50发现患者心跳、呼吸停止期间,未有观察记录,不符合一级护理规范要求。医方对医嘱检查实施不到位,与患者突发疾病变化未能及时发现及采取救治措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该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XX市XX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胡XX的人身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轻微-次要因素之间为宜。

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市XX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XX损失115188.8元。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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