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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一男子“断粮”后心生歹念 结果……

时间:2020-03-22 04: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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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一男子“断粮”后心生歹念 结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众人皆知,显然,这个“道”一定是正道,而非歪门邪道。但如今,因手头拮据而盗抢他人财物的事情竟还会发生。外地“80后”男子侯某来到扬州市宝应县氾水镇某企业应聘期间,竟把抢劫、盗窃的事都干了。

日前,宝应县检察院以侯某涉嫌抢劫罪向宝应县法院提起公诉,3月24日,宝应县法院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等待用工通知期间

向他人借钱未果心生歹念

11月16日,侯某来到宝应县氾水镇找工作,参加完用人单位的面试、体检之后,侯某身上的钱财所剩无几,眼看着就要“断粮”了,这可怎么办?他突然想到,自己此前在镇江某地打工的工钱还没有拿到,何不向前同事和领导先借点钱用用呢?“等工资发了再还给他们就是。”侯某已经做好了十足的打算。

可是令侯某没想到的是,他向以前同事借了一圈,却没有一个人愿意借钱给他。他感觉有些心灰意冷了,独自一人在大街上闲逛,突然,心中萌生了“偷”和“抢”的念想。想干就干,侯某开始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可因为白天街上人多,实在找不到合适的机会,只好悻悻作罢,想等到天黑些的时候再行动。

“怒吼”恐吓足浴店服务员

抢钱未成又盗窃

两天后,侯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了一家规模不大的足疗店,通过他的观察,发现店内只有一名女服务员,“好机会,就是这了!”他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网络配图)

进入足疗店,女服务员正准备和这位“客人”唠唠,哪料到“客人”突然用右手抓住她的左膀臂,露出一副“凶恶”的嘴脸,向她吼道,“把钱交出来!”

虽然这种情节侯某在脑海里已经预演过多次,但是现实情况显然存在变数。女服务员受到惊吓,情急之下使劲将侯某右手甩出,用力挣脱,奔出店外。侯某紧随其后打算再次控制服务员,但是他发现路上正好有行人过往,而服务员也在拨打电话求救,他无法再继续实施抢劫,遂停止抢钱行为。后来,女服务员觉得自己没有损失,也没有报警。

侯某抢钱未成,就想到找机会盗窃。后来,他回到自己应聘的工厂宿舍,发现舍友新买了一条香烟,便乘舍友不备将其偷走。过了两天,侯某溜进宿舍洗澡时,发现一部手机正在充电,他又顺手把手机偷走。

舍友被盗后报警

因盗窃被抓主动交代抢劫事实

舍友发现香烟、手机不见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发现,侯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宝应县氾水镇某浴室附近将侯某抓获。

侯某到案后对自己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在盗窃之前曾在镇上某足浴店抢劫他人钱财未成功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立即找到在该足浴店工作的当事服务员,服务员证实了侯某的供述。

3月24日上午9时,宝应县法院通过视频庭审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法官、检察官,庭审视频中的侯某低下了头,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检察官说法】

盗窃还是抢劫,如何定罪?

“盗窃是以数额或者次数或者是否入户、是否扒窃入罪的,盗窃如果未能得逞或在数额上无法认定,但是如果达到三次以上或者入户盗窃,即使没有盗窃到财物也构成犯罪。”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侯某虽未抢得财物,但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犯罪未遂,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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