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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盘点:横琴合作区方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时间:2019-05-25 08: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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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盘点:横琴合作区方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原文标题:税收每月要文 | 9月法规辑要

每月要文作为独立固定栏目,及时为您总结更新上月的税务热门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大湾区#

文件概要:

总体方案对于合作区的战略定位是: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以战略定位为抓手,总体方案中诸多创新亮点值得关注。例如,总体方案提出,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具体税务相关内容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3、关税

研究调整横琴不予免(保)税货物清单政策,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保)税的货物及物品外,其他货物及物品免(保)税进入;

从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方案其他内容详情请见方案原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

文件概要:

1、关于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在后续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季(月)度申报表,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填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版或者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该样式应包括版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简化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度,其他条款适用于及以后年度。

条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97号)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件概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着力提高税务诚信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起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用发票等情形。相关确定标准如下:

偷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逃避追缴欠税: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虚开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税收违法失信的管理措施

税务机关对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3、增加信用修复申请规定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信用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适用期间:

于10月30日前向公众征求意见。

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粤财税〔〕24号)

文件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就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进行通知。

重点内容:

1、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2、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3、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

公告施行期:

自9月1日起施行。

5、深圳市关于开展第二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的公告

文件概要:

根据《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深府办〔〕2号)要求,深圳市将于10月8日—31日开展第二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总部企业认定的申报条件

1)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总部定义;

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2)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总部定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3)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总部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

1)经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4)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6)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适用期间:

自10月8日至10月31日止。

6、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第7号)

文件概要:

《清算审核管理办法》针对房地产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部分内容整理如下,具体请点击标题链接查看。

1、房地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纳税人按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各种名目向购房人另外收取的价款,计入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因以下情况导致的价格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3)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顺序确定:

1)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的,若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1)能够明确受益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该清算项目或该类型房地产;

2)同一个清算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分摊至本项目所有开发产品中。属于多个清算项目共同发生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清算项目占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于无法取得项目占地面积的,按规划设计指标测算的计容面积分摊;

3)属于多个清算项目共同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其成本费用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于无法取得可售面积的,按规划设计指标测算的计容面积分摊;

4)同一清算项目含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成本费用按各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同一个清算项目中已售房地产成本费用的分摊,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6)分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期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扣除:

在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了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的;

销售发票中包含装修费的;

签订销售合同时捆绑签订装修合同的;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

2)清算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装修费等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清算项目内装修样板房并转让,且房地产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装修费包含在房价中的,样板房装修费允许扣除;

3)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已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允许扣除。自行改变设计方案、违章建设、重复建设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允许扣除;

4)实际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据实扣除。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办法处理。

7、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第8号)

文件概要:

本公告是为了加强海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主要内容:

明确土地增值税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的名称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为准;

明确房地产项目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在预征、清算及尾盘销售时分别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海南省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根据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进行确认,为统一执行口径,明确清算项目容积率的确定顺序;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和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第(二)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的起始时间为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预售许可证首次取得时间;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在税务征收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办理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的相关手续;

以清算申报当日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对于可清算项目来说,清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归集是有差异的。就清算收入的归集来说是指纳税人在截止时间已实现销售的房地产的全部销售收入,不包括未售部分的收入;就扣除项目金额的归集来说,是指纳税人在截止时间整个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含未售部分的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按上述要求归集后,再按规定的分摊方法将扣除项目金额在已售和未售部分中进行分配,并据以计算已售部分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于未售部分,转为尾盘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按本《规程》的核定方法确定的各类型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如低于5%,应按5%计算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施行时间:

自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规程》处理。

8、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概要:

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115号)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14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精神,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对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支持措施等作出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

在海南省设立,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经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中小企业。

2、列明满足认定的条件

1)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2)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5)企业根据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3、列明可直接确认符合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满足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

2)企业近三年内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备案或认定的内设研发机构;

4)企业近三年内牵头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4、支持措施

对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鼓励市县财政根据科技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每家入库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5、有效期限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经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进行认定。

适用期间:

自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9、关于启动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概要:

背景介绍:

依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123号)第18条规定: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通知正式启动“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内容如下:

文件概要:

1、进度安排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时间为准。企业可“随申请、随认定、随报备”。

2、认定申报及受理

企业申请政策试点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无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点击导航栏左侧“高企认定申报(试点)”,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请表》以及《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10、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概要:

为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普惠性支持力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一般制造业疏解提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高精尖资金支持范围

重点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高端制造、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特色园区、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项目和机构。

2、高精尖资金支持方式

高精尖资金采用贷款贴息、保险补贴、融资租赁补贴、转型升级奖励、拨款补助等支持方式。部分内容如下:

1)贷款贴息

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以及实施并购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2)保险补贴

在基础性、创新性产品应用推广,商业航天卫星发射等领域给予保险补贴,最高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融资租赁补贴

按照不超过5%的费率给予后补贴,最高不超过3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转型升级奖励

给予高精尖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投资类项目按投资比例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拨款补助

对具有基础性、公共性、或平台性,需要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的其他项目,采取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拨款补助。

适用期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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