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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简答】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建议可否突破刑法规定的量刑档次

时间:2023-09-30 12: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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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简答】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建议可否突破刑法规定的量刑档次

简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嫌疑人盗窃6万元,按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一般应在3至4年确定量刑起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起点选择为3年,无其他减轻或者从重情节,基准刑确定为三年。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提出量刑建议?例如减少基准刑的50%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一种意见认为,前述情况就突破了刑法盗窃罪关于盗窃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最低量刑档次,违反上位法规定,只能在刑法规定的最低量刑档次内从宽。

简答:您好,司法实践有个前提是,必须依法办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新制度,而不是刑法中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已经形成共识,但它是“从宽”,本义是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也就是依附于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在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内给予更大的减让,而绝不是直接“减轻”。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对于轻刑案件,其实它的从宽幅度是非常有限的,正如提问中讲到的,对于有些案件,特别是多个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如果已经减让到了法定最低刑,那么“认罪认罚”在计算时甚至变的没有“意义”。这都是正常现象,不要纠结。而且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中也说了“认罪认罚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对于刑期计算中并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至少可以从简从快,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种利益。当然,在下一步刑法修改中,有学者提出要把认罪认罚作为减轻情节,但这个只能是等待刑法修改实施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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