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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税会事儿(六) —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时间:2021-05-21 04: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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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税会事儿(六) —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点滴时间学税法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否企业所得税、何时缴纳、税会处理是否处理差异等问题,是企业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期税喵将与您重点分享取得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01

政府补助与财政性资金的区分问题

财税【】15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上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税喵提醒:

1.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等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会计上称取得“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称取得“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的口径大于“政府补助”的口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政府补助”。

02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征与不征所得税的区分问题

财税【】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规定,是目前判断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重要文件。税喵提醒您注意以下风险:

1.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其中条件(一)、(二)能否符合,取决属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一些地区给予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文件仅注明所拨付款项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而未明确具体用途,则不符合条件(一)。

思考:实务中,个别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后被挪用,税务机关应否在挪用当期认定企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喵观点:

不应该,因为不征税收入应满足的条件(一)、(二)取决于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不征税收入应满足的条件中并未强调要专款专用。如果60个月后企业仍未规定使用才应将不征税收入转为应税收入。

2.企业对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应确保从会计处理上能够看出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收支的轨迹。如何做到单独核算?

税喵提醒:

一是企业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涉及“递延收益”科目的,应按照补助项目设二级明细科目,如“递延收益—购置环保设备”、“递延收益—高管人员奖励”等,必要时也可以设置备查账簿或登记台账等。

二是单独核算不要求企业为核算财政性资金单独设一套账簿,只要求企业设立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同时,单独核算也不要求企业对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3.企业取得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筹划是否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实务中,应考虑弥补亏损期限及取得不征税收入后续处理等因素。

03

不征税收入的后续处理及筹划问题

依照财税【】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后续处理主要体现在下两方面:

(一)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将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喵提醒:

企业将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能让企业少缴所得税,只是延迟缴纳税款。因为“今日不征”,“明日不扣”。

实务中,企业取得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应重点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应考虑取得财政性资金当年是否有临近弥补期限且金额较大的亏损额。如果有,通常情况下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选择作为应税收入当期弥补亏损后无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较小,后续支出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取得专门用于研发的补助,如果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通常情况下,选择将补助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选择应税收入处理,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而且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依照总局公告第97号规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04

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产生税会差异的原因在于,企业取得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选择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会产生差异;作为应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损失,所得税上一次性确认,会产生差异;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也会产生差异。

政府补助税会差异既体现在政府补助的取得环节,又体现在后续处理环节(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成本费用损失等)。

站在会计处理角度看税会差异,主要看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所得税上是否征税,如果不征税,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所得税上是否允许扣除,如果不允许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站在税收角度看税会差异,主要看所得税上应征税的收入,会计上是否已确认,如果未确认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税收上允许扣除的项目,会计上是否已确认成本费用或损失,如果未确认,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且按总额法核算的政府补助,税会差异调整如下图所示:

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且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或损失,税会差异调整如下图所示:

本期分享的收益在于,区分政府补助与财政性资金的差异;掌握财政性资金可以选择不征税收入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及后续处理处理的相关问题;实操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调整等问题。下期将与您分享企业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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