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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真实案例:正义可能会迟到 但不会缺席

时间:2023-01-02 17: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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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真实案例:正义可能会迟到 但不会缺席

日本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真实案例: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1999年4月14日,在日本的山口县光市,23岁的本村洋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而家里一片凌乱。

木村洋一家三口的照片

本村洋感到不安,在家里翻找妻女的踪迹,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本村洋吓得赶紧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了用塑料袋包着的夕夏的尸体。

在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刚满18岁的少年福田孝行(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他的的供述,他在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因为被害人本村弥生的反抗,福田动手掐死了被害人,在本村弥生窒息后,为了防止她再苏醒,将其双手绑住,还在口鼻处粘上了胶带,随后进行了侵犯。

而当时11个月大的夕夏在旁边哭闹不止,这也是导致她死亡的原因。福田怕婴儿的哭闹声会引起邻居的注意,于是将夕夏重摔地面数次后用绳子勒死。

在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法官的考虑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和情绪。本村洋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

木村洋带妻女的遗照准备开庭

开庭时,犯人福田孝行穿着拖鞋进入法庭,在辩护律师的示意下,福田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而因为这句“对不起”,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

刚刚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表现良好顶多关个七、八年就可以出狱。本村洋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我对司法很绝望。

后来,因为检察官吉田先生的一番话,让木村洋有了新的方向,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本村洋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木村洋在日本的热门新闻节目说出来自己的诉求:“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现状是这样的:‘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本村洋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渊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11天后,小渊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月14日逝世。幸运的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查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像本村先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在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刑的控诉驳回。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而福田在狱中给友人的信件中,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福田孝行是这么写到的:“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的。人数也从原来的两人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作为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这二十一位律师的存在,让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现场,变成了表演舞台,开始他们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所幸的是在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这也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为福田辩护的律师团

青少年犯罪的量刑问题一直被社会所关注,每当有少年犯罪事件发生,人们对此的讨论就会甚嚣尘上。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心,旁观者一般都会给出严酷的结论:要以牙还牙才行。那么青少年犯罪是否应该与成年人犯罪同等对待?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本质,应该是预防未成年人去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等同于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这是两种概念,我们要做不仅仅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更重要的是当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能够引以为戒,确立正确的是非观和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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