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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担心驾照被记分?那是因为你不了解记分是什么 如何清分

时间:2022-07-24 00: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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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担心驾照被记分?那是因为你不了解记分是什么 如何清分

说到驾驶证记分,很多朋友都是闻分色变,以为只要记了分,对驾驶证的正常使用影响就会很大。事实并不一定是那么回事,朋友们之所以不知道,那是因为你没有看到木林的这篇文章。

之所以写这篇文章,主要还是来源于之前在一篇文章结尾时,对“交通违法记分算什么”这个问题的投票调查。当时,木林就记分行为的属性问题,设置了四个选项,分别是:①是一种行政处罚;②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③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④是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管理措施;⑤不知道。

有些朋友可能没有看到我写的那篇文章,也是首次接触这么一个问题,建议您在看文章之前,先挑选一个答案,再看一下我的文章,相信您对驾证记分这件事情,一定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必须强调一点,记分只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其他交通参与人、法人等其他组织,即便有违法行为,也不会被记分。切记!

对于记分行为到底应该怎么定性,很多人,包括一线的部分交警,对这个违法记分行为的定性都不准确,总把它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来对待。理由是:

一是,交警部门在对驾驶人进行违法处罚时,记分也同时执行。

二是,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还会被分别计算,累加分值;交警都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现行有效的是公安部第139号令)中一次记12分、6分、3分、2分、1分的规定,给予驾驶人记分或者不记分,以及记不同分值分的处理。关于违法行为对应分值的具体情况,朋友们可以自行搜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查询对照,文中不赘述。

三是,记分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无论是在路上被交警拦住后,民警给出具的让到银行交款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还是到大队违法处理大厅拿到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大家都能看到有记分情况记载栏目。既然都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被明确、正式的扣除了,那么它就应该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四是,139号令第67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木林准确地告诉大家,这种理解肯定是不正确的!

这时,肯定有朋友可能会跳出来反驳我,胡说!这是因为朋友们在看相关法条时,没有我看的仔细罢了,不怪大家。为了给朋友们加深印象,木林暂时先不抛出答案,咱们再继续分析向下分析。

记分,只是个通俗叫法,它的正式名字叫【累积记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里面的这个“行政处罚外”很关键。

当然了,也有人认识的更深刻,认为记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这种理解正确吗?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这两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记分的表象来看,确实对驾驶人有很多的限制,如果是持有B1以上驾驶证的,被记分的,本记分周期结束后要求进行审验;在驾驶人被记12分之后,将会被降一个等级,但最低只降到C1;驾驶证无论是新取得还增驾后的前12个月内,对相应驾驶资格来讲,都是实习期,会被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资格,如果不是最高的,还要同时注销最高准驾车型资格……举个简单例子,如果刚领的C1照,实习期被一次记12分,驾证就会被注销,得重新学习。

如果从限制方面看,好像和这两个概念有一些相交的地方。如,驾证被记分后,驾驶人的有些行为确实是被限制了,在被记12分后,不能换驾证,不允许驾车,交警查到了会扣驾证,还要参考为期七日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并考科目一,不参加学习也不考试的,会被公告停止使用。但是,没有达到12分的,对于C1驾驶人来讲,却没有什么影响,只要在记分周期内早早的将同时处理的罚款交了,只要处理的分值前后累记小于12分,就不会受到什么限制,也不会被累积到下一个周期,更不会影响之后的换证。

但是,再细分析,只有认定当事人有相应的违法行为,而且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也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成的那一瞬间,系统同时自动关联给予了相应记分,不存在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形。车辆违法记录下无论要记多少分,如果不用驾驶证去处理,跟驾驶人就没有关系,也不会被记到车主驾驶证上。由此来看,记分,不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其实,最简单的区分方法可以从程序来考虑,学过行政法的朋友们可能知道,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而这个记分是和行政处罚同时执行的。从这一点来说,这两个任何一个可能都不是!

关于驾驶证在被累积到相应分值后的被限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的规章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延长实习期,对驾驶证吊销后的五年、十年甚至终身禁止重新取得,增驾更高级别的驾驶资格……好像有点像刑法中的附加刑,木林想了个“行政附加罚”名词。

通过以上分析,木林告诉大家:累积记分制度,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更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它是一种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实施了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由交管部门对该行为危害程度,从驾驶证审验方面,通过记分制度进行综合评价,继而可能作出相应限制的一种管理措施。

不知道您是否认可我的这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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