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康复,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糖尿病康复 > 令人无法呼吸的“义务”!广州孩童死亡案 孩童家属认定车主有责

令人无法呼吸的“义务”!广州孩童死亡案 孩童家属认定车主有责

时间:2019-09-17 08:35:13

相关推荐

令人无法呼吸的“义务”!广州孩童死亡案 孩童家属认定车主有责

6月21日下午,广州花都公安发布警方通报称,20日接群众陈某报警,称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怀疑已死亡。花都警方迅速派员到场处置,协助“120”医务人员将2名男童送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报警人陈某称,其于6月19日19时许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花东镇大龙村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钥曾发生故障,故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6月20日13时许,其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且无任何反应,遂拨打110和120报警及请求救援。

两名孩子的突然离世令人忧伤。随着假期的到来,儿童的安全问题再一次引发关注。不容置疑的是,两名孩童的家庭定然瞬间崩塌,跌至谷底,孩子的突然离世给这两个家庭带来的恐怕是一世的影响,永久的哀伤。

事件爆出数日后,死者家属表示,车主对两名孩童的死亡有一定的责任,称是因其不锁车导致小孩进入。而车主家属则认为车主无责,称遥控钥匙有故障。车当时停放于自家庭院内,两男孩是私自上车 ,出事后车主也很难过。

此则新闻播出后,原本一边倒同情离世孩童家属的网络舆论开始出现大面积倒戈。网友纷纷指责离世孩童家属是非不明,毫无底线,吹毛求疵。甚至是有部分网友提出一种观点:车主不仅无责,孩童家属还应对车主的精神损害和车辆损失反向给予赔偿。

04:29

就这一热点案件,我们也来说说自己的观点:

01

一、两名孩童因何而死

密闭+高温。据网络查询,有测试表明,当汽车在40℃高温的室外长时间被太阳暴晒后,车内温度可达70度以上,最高可达90度。夏季多数地区室外温度都高达40℃左右,然而汽车内饰大多为黑色,黑色更容易吸收热量。车内又是封闭环境、空间狭小、密封良好,外界的新鲜空气很难进入车内,时间长了温度会急剧上升。如果成年人被关车内,很快就会由于缺氧而出现心跳加速、血压升高等不良反应。如果被关者同时伴有剧烈活动,那么这种反应还会加剧。而儿童因发育未全,其体温上升、体内水分散失的速度远比成年人快,呼吸系统和耐热能力也不如成年人,长时间呆在“闷罐车”里,极易发生“热射病”(因高温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直至死亡。

02

二、本案中的车主有责任吗

从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车主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所以就需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审查认定孰是孰非以及责任有无。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性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就应简述为: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行为人有过错;3、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侵权责任方才成立。

适用到本案中,车主并不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分析见下文),故而其不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03

三、车辆未锁,车主就有责任吗

两名孩童的家属认为:因为车主未将涉事车辆上锁,造成两名孩童可以轻松入内,导致了这场悲剧,该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车主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可法律上是这么理解的吗?

当然不是,法律上的过错和普通人理解的过错并非同一概念,二者不可等同。法律上的过错是以行为人违反了某种法定义务为成立要件的。换言之,法定义务的不履行或瑕疵履行才可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倘若行为人违反的是道德准则或其他非法律义务的(例如因拒绝让座导致老人病发死亡的,就属于道德层面而非法律层面的义务,不能认定拒绝让座者有过错),不应认定有过错。

那车主未锁车是法律上的义务吗?肯定不是。车主是否锁车是车主的权利,并非义务。如若车辆存放了危险品或爆炸物,因车主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受害者因此受到身体侵害的,则另当别论。因为在该情形中,车主有警示告知的义务。而本案涉事车辆为普通家用轿车,自然车主在法律上并无此安全保障义务。反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除车主外的第三方在法律上皆负有不得随意进入其车辆内的法定义务。

04

四、为何要强调是法律上的过错

否则对“过错”的理解就会失控和被滥用,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法律底线受到冲击。实践生活中,如按照普通人对过错的理解,则所有的事件中行为人都会被认定存在过错,义务范围被人为扩大,律法规则被无情践踏。本案中,两名孩童的家属,就能找出“因车主未锁车就是过错”的理据。数年前,在北京某动物园因闯入虎山被老虎咬死的死者家属,就能找出“因院墙过矮,导致死者可以成功翻越就是过错”的理据。在电梯中因劝诫死者不要抽烟导致老人病发死亡的家属,就能找出“因无端劝解且言辞过激,未能预见到死者会病发就是过错”的理据。见义勇为,为协助交警部门缉拿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者导致肇事者被火车撞击身亡的死者家属,就能找出“因行为人无理无据追缉导致死者心里崩溃就是过错”的理据。在高铁站因翻越站台而导致被高铁列车夹死的死者家属,就能找出“因车站管理方未能及时采取管控和制动措施导致死者死亡就是过错”的理据。

上述这些鲜活的、真实的案例,皆有出现人员死亡的后果,然最后行为人或管理人均被法院判决不承担法律责任。可是,以上判决结论从根本上是无法改变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和旧时思想的。杀人偿命,人命关天。只要有死亡的后果,就必定存在漏洞,就一定要有人负责。同时,这也是为自己和家庭受伤的心灵寻找一些心理上的慰藉。此时,法律规定已不再重要。自我放弃,必然是一无所有。尽力争取,或许还可为死者争要说法,利用司法审判的同情心和调解措施获取一定赔偿。因此,即便其心中有数且已对结果有所预判,也无法阻挡其理念对行为的支配。

法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可义务履行的标准也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为限,不宜无限扩大。像某景区,管理方已在树木上添设了禁止攀爬的警示牌。但伤者非要爬至树上拍照,导致意外摔下受伤。难道真的如伤者家属所述,景区需要24小时派人守护在该树木旁阻止游客攀爬才算是履行了安保义务吗?可真的如此要求,对景区管理方公平吗?客观吗?显然不是。过错认定的滥用,除了会加重行为人的义务负担外,还会对社会秩序和义务平等产生重大创伤。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主体,自己也负有平等的注意和守序义务。

05

五、因果关系有被滥用之势

法律上与普通人理解的因果关系也是存在偏差的。有因才有果,双方是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强调的须是直接因果关系且“因”行为是存在过错的。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因为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导致伤者受伤,这就是典型的直接因果关系。没有驾驶人的违章驾驶行为,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

本案中,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家院中之一私人区域,具有外界的不可侵害性和不可侵入性,只是车辆因故障并未上锁导致孩童进入。从因果关系上来分析,车辆即便没有上锁,但只要孩童的父母可以充分履行看护义务,拒绝孩童进入私人管区的,必定不会发生本次悲剧。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造成两名孩童死亡的“直因”是监护人监护义务的缺失履行,而不是车主未锁车辆。换个角度分析,即便这位车主上锁车辆,两名孩童还是会因为家属疏于看护而发生其他意外,这才是法律上的“直因”且监护义务的“因”是法定义务。孩童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在法律上是有“过错”的。

实践中发生的人伤或财损案件,受害者常常会找出诸多理由来说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可关键在于:受害者所说的“因”是不是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该“因”在损害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其就选择放任不管,敷衍回避了。一个很经典的案例来说明因果关系认识上的误区:一个女孩和其朋友一起吃火锅,正在她想把手机递给自己朋友的时候,某服务商给其发送了一条短信。因手机振动导致其未抓稳,手机掉入火锅中导致手机毁损。事后,该女孩提出,就是因为该服务商给其发送了这条短信,导致手机报废,该服务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这种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您认为合理吗?我看就不用法律分析了。

06

六、你也可能成为被告

先说一个去年发生在北京的案件:

6月6日晚上十点多,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桥,一名黑衣男子从主路公交车站下车,走上了高架桥。从现场视频来看,这名男子步履蹒跚、动作缓慢,在走到桥的最高处时,他竟然爬上围栏翻身坠桥。就在此时,桥下一辆黑色轿车恰巧经过,男子落地的一瞬间正好落在了黑色轿车的车头位置,由于距离很近,轿车直接压在了男子身上。交警赶到现场后,男子已经死亡。尸检结果显示:男子是高坠摔伤后,又被轿车底盘挤压共同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死亡男子的儿子小陈认为,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轿车底盘的挤压是导致父亲死亡的原因之一,所以轿车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替父亲讨说法,小陈将轿车司机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西城法院,索赔四十多万元。死者的尸检报告显示,陈某体内的酒精浓度已经达到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51.7毫克。黑色轿车司机郑先生回忆当时的情况说,当时陈某坠落的位置挨的太近了,正好在车头正前方,这样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反应不过来。案发后,交警并没有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材料,其中写明:小轿车驾驶员郑先生没有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

这个案子中的驾驶人应当是没有法律责任的,但他依然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院,成为了被告,面对法律的审判。中国人,对自己成为被告总有一些特殊的情结,认为被告就肯定是做错了事,会被人所鄙视和瞧不起。可看目前的情势发展,这些纠结“名誉上”情结的想法已经无法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了。任何不经意的行为,都会让你成为被告。任何称不上过错的“过错”,都会成为别人主张你赔偿的“理由”。即使你是见义勇为之举,都有可能被告(路人协助抢救昏厥的病患死亡后,死者家属以抢救措施失当为由起诉路人)。所以,无法改变社会趋势的我们,要保持一颗平常心,冷静对待自己作为被告的案件。受害者有起诉的权利,但是非曲直还需经过法院审判。起诉的不一定胜诉,应诉的不一定败诉。切记,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勿忘第一时间搜证固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司法程序做好证据上的准备。

最后,只能对两名孩童家属的行为表示遗憾和理解。如此巨大的悲痛,常人难以理解,所以看待问题才能更加理性。客观地说,车主也是本次事件的受害者。这一阴影也将伴随其生活,久久无法散去。

正视问题症结,避免悲剧再现。

令人无法呼吸的“义务”!广州孩童死亡案,孩童家属认定车主有责

权力干预,践踏公平!艺人仝卓案主流媒体晒出其继父庞大关系网!

一个制度,两家共用?上级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下级公司的要点

HR小课堂第(二)期!规章制度制订七步法,民主用工程序不再愁!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职言律法HR

如果觉得《令人无法呼吸的“义务”!广州孩童死亡案 孩童家属认定车主有责》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