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陈国栋、李慧(二人均已判刑)入职天耀沐足,后陈国栋担任主管,负责管理楼面部长,李慧担任楼面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推介消费项目。
10月,天耀沐足阁推出包含“口”服务的298元的“帝王SPA”项目,后天耀沐足阁除提供正常足疗、按摩等服务之外,还提供上述“口”服务,组织失足妇女张某枚、万某梅、程某芳(三人均行政处罚)以上述方式卖淫。
同年11月初,郑港秋(已判刑)入职天耀沐足,亦担任楼面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推介消费项目。期间,李慧、郑港秋均有向客人推介过“帝王SPA”项目。
12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发现天耀沐足阁有组织卖淫活动,现场抓获陈国栋、李慧、郑港秋及沐足技师数名,查获消费卡及花名册等文件一批。
3月5日,余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一部刑诉〔〕Z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景犯组织卖淫罪,于7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碧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景及辩护人解连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景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景犯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本案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虽系受雇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是其担任案涉沐足阁的总经理,负责技师、楼面、前台管理等全面性事务,且直接与沐足阁的经营者陈财恩对接,负责上传下达,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其不属于决策者,仅领取固定工资,可以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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