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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结核病的化学治疗

时间:2022-06-30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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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肺结核治疗用药,妊娠合并结核病的化学治疗,各位朋友们,大家好,今天王亚丽尼玛B为大家精心整理收集了妊娠合并结核病的化学治疗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看了能够获得帮助。觉得有用的话就分享给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吧。妊娠合并肺结核是高危妊娠的一种。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呼吸系统慢性传染病,其病理特点是结核结节、干酪坏死和空洞形成,其临床表现有低热、盗汗、乏力、消瘦、咳嗽、咯血等症状。近年全世界结核病发病率有所回升。妊娠合并结核病的诊断、治疗不容忽视。

1妊娠合并肺结核应该如何治疗和用药?

妊娠合并肺结核近年来虽然在发达国家已较少,但在发展中的国家却并非罕见。在抗结核药物问世之前,结核病无论对孕妇及胎、婴儿均有不良影响,但从70年代以来,由于抗结核药物的发展,则对孕期的肺结核患者可有良效,使妊娠合并肺结核已不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妊娠合并肺结核应该如何治疗和用药?

1、加强产前保健:多数患者在孕前已明确诊断而及时治疗,妊娠均可获良好结局,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视,个别肺结核重度患者,一旦怀孕可发生不良后果。

2、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者,应在孕6~8周内,行人工流产术后,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3、药物治疗:妊娠期已不主张应用链霉素。Dnider等1980年指出,在206例孕期应用链霉素治疗肺结核患者中,其婴儿有34例有听神经受累致使有听力减退或完全丧失,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链霉素治疗。

孕期结核病的第一线药物为异烟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维生素B6则可防止INH对胎儿潜在的神经毒性,所以INH与乙胺丁醇在妊娠各期为首选药。第二线药物则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霉素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后使用则更安全。用药的疗程为病情基本控制后,再继续应用1~1.5年。对于伴有高热、毒性症状明显的患者,可用对氨水杨酸12g加于5%葡萄糖液500ml中,每日静脉滴注,持续1~2个月;待病情好转后,再选用联合抗结核药物治疗。

4、产科处理

(1)孕期处理: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抗结核治疗和孕期保健必须同时进行。对严重患者应在结核病疗养院或家中对她们行孕期保健检查,特别注意精神安慰和鼓励,消除思想负担,有利防止高血压等妊娠并发症。

(2)分娩期的处理:产程开始更注意热能的供应和休息,防止由热能供应不足或精神紧张而引起的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多需产钳或胎头吸引器助产,以免疲劳过度使病情加重。如需剖宫产者,均行硬膜外麻醉为妥。产后注意出血感染。

(3)产褥期的处理:对于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必须延长休息和继续抗结核治疗及增加营养,并积极防治产褥期感染。新生儿应与患母隔离,并及时接种卡介苗。如果产妇为播散性肺结核患者,则其婴儿需用INH每日15~20mg/kg,持续1年;如果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及胸片均阴性,则可用卡介苗;如皮肤试验阳性而胸片阴性,则需继用INH1年;如皮肤试验及胸片均为阳性,则需另加他抗结核药物。

必须注意的是如遇有产后原因不明的发热,不能以宫内感染解释,则应考虑是否有肺结核病灶的扩散,应进一步行胸片检查,明确诊断。

2妊娠合并肺结核的各种处理方法

妊娠合并肺结核是一种不常见的疾病,很容易传染,所以人们要及时治疗妊娠合并肺结核。那么,妊娠合并肺结核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妊娠合并肺结核的各种处理方法。

妊娠合并肺结核的各种处理方法

(1)孕期处理

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抗结核治疗和孕期保健必须同时进行。对严重患者应在结核病疗养院或家中对她们行孕期保健检查,特别注意精神安慰 和鼓励,消除思想负担,有利防止高血压等妊娠并发症。

(2)分娩期的处理

产程开始更注意热能的供应和休息,防止由热能供应不足或精神紧张而引起的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多需产钳或胎头吸引器助产,以免疲劳过度使病情加重。如需剖宫产者,均行硬膜外麻醉为妥。产后注意出血感染。

(3)产褥期的处理

对于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必须延长休息和继续抗结核治疗及增加营养,并积极防治产褥期感染。新生儿应与患母隔离,并及时接种卡介苗。如果产妇为播散性肺结核患者,则其婴儿需用inh每日15~20mg/kg,持续1年;如果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及胸片均阴性,则可用卡介苗;如皮肤试验阳性而胸片阴性,则需继用inh1年;如皮肤试验及胸片均为阳性,则需另加他抗结核药物。

必须注意的是如遇有产后原因不明的发热,不能以宫内感染解释,则应考虑是否有肺结核病灶的扩散,应进一步行胸片检查,明确诊断。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讲述的是妊娠合并肺结核的各种处理方法,可以让人们更好的处理肺结核,而且人们还要积极的隔离,多吃一些蔬菜水果等。

3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治疗方法

妊娠合并肺结核是一种少见的疾病,很容易传染给其他人,所以人们一旦发现有妊娠合并肺结核,要及时对症治疗才好。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治疗方法。

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治疗方法

1.加强产前保健:多数患者在孕前已明确诊断而及时治疗,妊娠均可获良好结局,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视,个别肺结核重度患者,一 旦怀孕可发生不良后果。

2.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者,应在孕6~8周内,行人工流产术后,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3.药物治疗:妊娠期已不主张应用链霉素。dnider等1980年指出,在206例孕期应用链霉素治疗肺结核患者中,其婴儿有34例有听神经受累致使有听力减退或完全丧失,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链霉素治疗。

孕期结核病的第一线药物为异烟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维生素b6则可防止inh对胎儿潜在的神经毒性,所以inh与乙胺丁醇在妊娠各期为首选药。第二线药物则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霉素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后使用则更安全。用药的疗程为病情基本控制后,再继续应用1~1.5年。对于伴有高热、毒性症状明显的患者,可用对氨水杨酸12g加于5%葡萄糖液500ml中,每日静脉滴注,持续1~2个月;待病情好转后,再选用联合抗结核药物治疗。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讲述的是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治疗方法,可以让人们更好的治疗妊娠合并肺结核,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患者还要选择合适的方法治疗。

4妊娠合并结核病的化学治疗

妊娠合并结核病的发病率各国报道不一致,在我国妊娠妇女人群中,结核病的发病率为2.0%~7.0%。妊娠合并活动性结核病如何有效地治疗,及其可能产生的彼此不利的影响,是肺科和产科医师经常面临的治疗难题。

1.妊娠与结核病的相互影响

1.1 妊娠对结核病的影响中世纪至19世纪初,不少学者认为妊娠对结核病患者有利,其主要观点认为:妊娠期间,随着子宫体逐渐增大,胸腔与腹腔压力增加,横膈位置升高,可产生与人工气腹类似的治疗作用;孕妇能吸收各种营养物质,机体免疫力增强,有利于结核病的修复。经过长期讨论及临床实践,自19世纪中叶,妊娠对结核病会产生不利影响这一观点一直占主导地位。其机制在于:孕妇性激素水平的变化,使肺呈充血状态,肺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易出现咯血;机体免疫功能降低,尤其是t淋巴细胞功能降低,易致结核菌播散;同时孕妇甲状腺机能亢进,使能量消耗增加,妊娠时,体内甘油三酯浓度增高,亦利于结核菌生长。使结核病恶化的高危时期多为孕早期3个月和分娩后的1a内。在孕早期,由于早孕反应影响进食及营养吸收,加重机体负担;分娩后膈肌下降,胸腔和腹腔压力下降,导致原已稳定的结核病灶复发、恶化或播散。

1.2 结核病对妊娠的影响陈旧性结核病及病变范围较小的结核病对妊娠分娩过程、胎儿发育无明显影响。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性结核病能明显影响孕妇的健康,引发多种妊娠合并症,如妊娠中毒征、流产、早产及难产等。剧烈咳嗽可导致流产或被迫中止妊娠;分娩过程中由于肺功能较差及体力消耗可引起大咯血、窒息、呼吸衰竭及心力衰竭等严重并发症;胎儿可因缺氧、营养不良等导致发育迟缓或死胎;通过孕妇淋巴循环或血行播散,婴儿可患先天性获得性结核病,而在出生后2个月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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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妊娠合并肺结核怎么办

肺结核是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消耗性疾病。如果妊娠合并肺结核 ,则非同一般人群所患的肺结核 ,它将对母体与胎儿构成更大的威胁。尤其是病情严重时 ,结核菌可通过血行播散 ,感染胎儿肝、肺或胃肠道 ,是发生先天性结核的病因。因此 ,妊娠妇女对肺结核应严加防范。

在一般情况下 ,妊娠合并肺结核的发病率是较低的。但由于这一时期的特殊性 ,怀孕之后考虑到保护母体及其胎儿的需要 ,x线等检查受到一定限制 ,因而很容易将不进行x线检查的孕妇漏诊。实际上 ,这一漏诊将会为以后母体与胎儿的健康带来更多的麻烦。应当说明的是 ,孕妇并非绝对不可以用x线进行诊断 ,只是应该加强保护而已。在摄胸部x线片时 ,可以使用特制的铅围裙即可有效防护。再说 ,也可通过检查血沉、结核菌素试验、痰检抗酸杆菌等方法进行确诊 ,这些方法对胎儿是没有影响的。

妇女怀孕以后 ,常常发生厌食等症状 ,久而久之还有可能导致营养缺乏而发生消瘦。这些症状也正是肺结核常有的症状 ,往往不引起患者的注意和大夫的警惕。然而 ,肺结核的症状并不局限于这些 ,还有低热、咳嗽、乏力、夜间盗汗、痰中带血丝等临床表现。如果发生上述症状 ,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以免肺结核因失去有效控制而加重病情。

妊娠合并肺结核在治疗方面 ,应注意“关照”胎儿 ,防止药物带来的副作用 ,这是尤为重要的一环。在各种抗结核药物中 ,链霉素有良好的治疗效果 ,但该药对胎儿第 8对脑神经和前庭功能均可造成永久性损害 ,故属禁忌使用药。对氨基水杨酸有一定的抗结核作用 ,对胎儿也无明显不良反应 ,但服药剂量要求大 ,胃肠道刺激较重 ,不宜在孕期服用。吡嗪酰胺有高效杀菌效果 ,与其他抗结核药无交叉耐药性 ,但对肝细胞有损害 ,一般不主张孕妇使用。至于第二线药物诸如乙硫异烟胺、环丝氨酸、卡那霉素、卷曲霉素等 ,对胎儿均有一定的不良反应 ,故不宜临床使用。在孕期合并肺结核而且是在活动期时 ,孕期又超过 3个月 ,则应及时选用抗结核效果好而副作用小的药物进行治疗。目前一般认为异烟肼与利福平、乙胺丁醇 3种药物联合使用效果较为理想。应当指出的是 ,肺结核治愈后还有复发的可能 ,因而 ,在治疗后的 1年内还要定期进行复查 ,以决定是否再进行治疗。孕妇在治疗期间 ,因为具有一定的传染性 ,故应防止传染家人或他人 ,应实施必要的隔离措施。

至于罹患肺结核在先 ,则应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 ,待结核彻底痊愈后再考虑孕育。倘若临近分娩时罹患肺结核 ,同样应进行积极的治疗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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