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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润发历城店经营大米农药残留量超标 罚款5000余元

时间:2018-10-06 1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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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润发历城店经营大米农药残留量超标 罚款5000余元

1月20日讯近日,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被调查发现所经营部分品牌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标,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8.48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48.48元。

据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布,文号“济历城市监食罚〔〕8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据处罚内容显示,8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举报人称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经营的春雷大米和春雷薏仁米在标签上标注有质量等级,而其执行标准中未规定质量等级,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历城区食药监局向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9月20日收到复函,确认所举报产品标签标注等级没有依据,被举报产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12月16日,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的委托代理人接受了历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陈述。

后查明,当事人通过大润发总部大仓配送的方式于8月10日,以9.81元/袋的价格购进春雷大米(生产日期为12月29日,规格每袋1千克)112袋,于6月23日以22元/袋的价格购进春雷薏仁米(生产日期为5月21日,规格每袋1千克)16袋。上述两批次食品标签上配料表中都标注有“质量等级:一级,产品标准代号:Q/ALT002S”字样,经向上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协查,该两种食品的执行标准中并无有关质量等级的规定,生产者没有提供出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的依据。截止8月30,上述两批次食品都已销售完毕,春雷大米的销售价是11.4元/袋,春雷薏仁米销售价是26.4元/袋,当事人销售的以上两批次食品货值金额为1699.2元,违法所得248.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及被委托人的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现场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4、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涉案产品的配货收货记录查询打印件2张,进销价系统记录打印件1张,证明了的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5、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涉案产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商资质的情况;6、两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情况;7、两批次食品的销售记录1页,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8、对委托代理人孙贝贝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有关情况;9、投诉举报记录及投诉举报材料共12页,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10、协助调查函1张及送达情况查询打印件1张,证明为查清事实,向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的情况;11、协助调查函复函1份及附件共11页,证明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涉案产品生产商的调查情况。

1月8日,历城区食药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历城市监食告〔〕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济南大润发历城店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决定对济南大润发历城店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8.48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48.48元(伍仟贰佰肆拾捌元肆角捌分),上缴国库。(本网记者)

来源: 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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