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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发票到底能不能报销?

时间:2018-07-01 02: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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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发票到底能不能报销?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情况来看:

一、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第一条规定,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也就是说,对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来讲,个人抬头的上述客票、车票等,可以个人名义取得,但是限于劳动合同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二、其他情形能否税前扣除,有两个省级税务答疑可供参考: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上述两个答疑观点是个人名义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其有个前提,乃是“无法判断与取得收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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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取得证据证明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个人名义发票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上述条款规定皆未禁止“个人名义发票”税前扣除,但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合理、相关等前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来源: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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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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