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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义县万埠镇下庄村胡燕盗窃罪案警示录(转载)

时间:2021-09-12 04: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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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义县万埠镇下庄村胡燕盗窃罪案警示录(转载)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燕,女,199*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万埠镇下庄村乔头村小组26号。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燕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胡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0月16日,被告人胡燕经朋友介绍到郴州市湘雪路“好运楼”酒店当服务员,并和酒店收银员即被害人刘芝环同住在郴州市国庆南路振兴桥“今日兴城”A栋503房。10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胡燕趁被害人刘芝环洗漱之机,将刘芝环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并逃离现场。10月30日,被告人胡燕在朋友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被害人刘芝环的钱包内有现金420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各一张。案发后,被告人胡燕返还给被害人刘芝环现金23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燕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到案说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燕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0月24日起至4月23 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胡燕盗窃的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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