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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交社保了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册

时间:2020-02-11 13: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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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交社保了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册

1至4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5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

(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代扣代缴职工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按月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二)监督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四)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六)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缴费比例

(一)自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失业保险费自5月1日至4月30日,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四)工伤保险费率。自5月1日至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材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二)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三)在居住地参保提供居住证,验原件;

(四)在户籍地参保,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户籍信息的,还需提供户口簿,验原件。

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程序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社会保险缴费满、待遇领取地在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参保人是企业职工的,由用人单位代办申请;

(二)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并有档案托管的,由档案托管单位代理申请;

(三)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无档案托管或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本人申请办理。

基本养老金构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54号)规定:

(一)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二)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一)1至4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根据桂人社发〔〕54号文件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标准申报缴费:

(二)5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行申报缴费(即在2955.1元至14775.3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也可参考以下表格中的档次缴费:

案例分析一: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基本情况

A公司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生产经营正常,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发送《1月单位缴费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1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但A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按时足额缴费义务。

(二)政策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针对A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保经办机构在依法对其实施催告后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1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自欠费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A公司没有在要求时间内足额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逾期产生的滞纳金,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A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并依法从A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中强制划拨了社会保险欠费85.05万元和滞纳金5.31万元。

案例分析二:单位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

(一)基本情况

5月,李某举报反映B公司存在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发现B公司有60名在职人员,90名已离职人员在试用期漏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发现该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度职工工资收入的现象。

(二)政策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三)处理结果

B公司作为参保单位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故意瞒报职工工资性收入,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保经办机构责令B公司对试用期的人员漏缴月份进行补缴,对度职工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B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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